以案释法 | 民间借贷需注意,“砍头息”法律不支持——海南乐东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以案释法 | 民间借贷需注意,“砍头息”法律不支持——海南乐东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民间借贷活动中,部分当事人习惯在出借资金时预先扣除利息、手续费,极易引发本金认定纠纷。近日,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朋友间借贷案件过程中,明晰预先扣息相关法律规则,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孙某与石某系朋友关系。石某因个人资金周转出现缺口,向孙某提出借款。双方协商后出具借条,书面约定借款金额25000元,书面约定还款期限。款项交付环节,孙某预先扣除利息及手续费共计5800元,仅通过微信向石某实际转账交付192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石某因资金紧张未能按期偿还欠款,孙某多次催讨未果,遂向乐东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石某按照借条载明的25000元偿还借款本金。

案件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全面梳理卷宗材料,对借条、微信转账凭证、当事人聊天记录等证据逐一核查,查明案涉借款存在预先扣收利息及手续费的案件事实。

案件调解阶段,承办法官以案释法,向双方当事人阐明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借条载明金额与实际转账交付金额不一致,预先扣除的5800元利息、手续费,依法不得计入借款本金,案涉借款本金应以孙某实际交付的19200元予以认定。

随后采取分头调解方式,分别对双方开展法理疏导:一方面向孙某释明,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手续费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其主张按照借条记载全额认定借款本金缺乏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向石某释明,债务人应当恪守诚信履行还款义务,若拒不履行债务,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经多轮沟通释法,双方明晰各自权利义务与潜在法律风险,自愿化解争议,并达成调解协议,石某分期向孙某偿还本息。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中预先在本金内扣除利息、手续费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借据所载金额不等于实际借款本金,本金认定应以出借人实际交付的资金数额为准。在此提醒社会公众,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规范资金交易方式,优先通过转账交付款项,妥善留存借条、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借贷双方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义务。如产生借贷争议,优先选择理性协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罗莹莹 徐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