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法院:仅有转账凭证,不足以认定民间借贷关系

吉林省延吉市法院:仅有转账凭证,不足以认定民间借贷关系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误认为,只要有转账记录,就可以认定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这是常见的法律认知误区。民间借贷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款项实际交付,二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也就是双方明确达成“借钱、还钱”的意思表示。近日,吉林省延边州延吉市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该案件原告陈某主张,其向被告全某、延边某有限公司出借四十余万元款项,诉请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提交了其向全某转账的相关记录。被告公司抗辩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款项用于工程项目支出,且公司并未参与施工或承办。被告全某抗辩其仅为公司财务人员,只是通过账户进行转款,并非个人借款,且提交了相应聊天记录证明部分款项是受原告指示再转给第三方。

经法院审理查明,全某是被告公司职工。原告虽提交其向全某的转账记录,但双方聊天记录仅体现资金用于工程人工、材料开支,并无借贷、还款等合意表述,原告亦无法举证案涉款项属于公司借款。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个要件。仅有转账记录,无法排除垫资、代付等其他法律关系。原告举证不足,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宣判。

法官温馨提示:资金往来时应当留存借条、书面协议,转账做好备注,固定双方借贷合意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侯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