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遂宁蓬溪县男子邓某,因入职办理厂区门禁需要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邓某明知自身留有犯罪案底,无法正常办理该证明,遂花费288元网购伪造的证明文件,企图蒙混过关,最终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据办案民警介绍,邓某此前曾因故意犯罪被法院判处刑罚,留下案底。其所在工厂落实内部管理新规,员工办理门禁卡必须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邓某的父亲专程前往蓬溪县吉祥派出所咨询,被告知有犯罪记录人员无法开具该证明。
求职受阻的邓某没有选择如实沟通,而是通过网购平台定制了一份专属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上面赫然印有 “蓬溪县公安局吉祥派出所”虚假印章。

图为邓某网购的假证明。(遂宁公安供图)
这份假证明提交之后,外地公安机关发来协查请求,向吉祥派出所核实文书真伪。经民警核验,该证明并非本单位出具,公章系伪造。办案民警调取聊天记录、交易流水、扣押伪造文书,完整固定邓某买卖、使用伪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全部违法证据,邓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公安机关提醒,国家机关出具的证明、公文、印章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凭证,不存在“网上代办真证”渠道。遇到入职需要相关证明,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通过正规渠道沟通协商,切勿心存侥幸网购假证,小事变违法,得不偿失。
(本稿综合自新华网等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