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高院:让调解多发力 让群众多受益

黑龙江高院:让调解多发力 让群众多受益

中新网黑龙江新闻10月15日电(刘璐)金秋十月,黑龙江高院立案二庭收获一份来自当事人夏某某真诚的感谢,感谢审判人员积极履职、沟通调解,帮助他及时解决了损害赔偿这个“愁心事”。

中秋节后的首个工作日,黑龙江高院立案二庭法官和法官助理便踏上了出差之旅。“虽然节后上班第一天就出差,但这个差出得值。今天圆满解决纠纷,劳动者和企业就能过一个幸福的国庆节。”带队法官难掩兴奋与欣慰地说。

案件起因于2025年10月一场工作中的意外事故,相关纠纷烦恼接踵而来。

2025年6月,夏某某经人介绍从事某农机制造公司安排的工作。后在从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他人合伙承揽的工程施工作业中身体遭受严重伤害。夏某某被送医治疗后花费治疗费近三十万元,承揽工程的实际用工方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拒绝承担后续费用。于是夏某某以农机制造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了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又一纸诉状将农机制造公司诉至法院。

“我是在工作中受伤,接受农机制造公司的管理,按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作要求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我与农机制造公司已经构成劳动关系。”夏某某向法院主张。

“夏某某在我公司工作仅是临时工,其遭受意外伤害发生于我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案外人合伙承揽的工程中,与我公司没有关系,我公司与夏某某之间不应成立劳动关系。”农机制造公司辩称。

双方各执一词。一审法院综合本案证据和劳动法律规定,认为夏某某与农机制造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判决驳回了夏某某的诉请。夏某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夏某某的上诉。

夏某某不服,2026年9月到黑龙江高院申请再审审查,案件被分配到立案二庭开展调解化解。

“我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且遭受工伤,为什么不是劳动关系?”夏某某说。

“虽然你是在工作中受到的工伤,但实际上从事的是农机制造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与案外人承揽的工作,不是农机制造公司安排的工作。之前在农机制造公司的工作,也是分时间段完成固定工作,日结工资,并不满足依附性和支配性管理的条件,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能形成劳动关系。”法官向夏某某释明道。

结合办案经验和沟通内容,法官敏锐地感觉到,夏某某的真实想法应该是确认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法官及时调整沟通方案,从法律关系确认、工伤赔偿认定与维权渠道选择等方面针对性进行释法解疑。经过多次沟通,夏某某坦言道:“我其实就是想要获得赔偿,让以后的生活有保障。”

确认了夏某某的真实想法后,法官认为夏某某想要得到赔偿必须另行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维权周期长、诉讼成本高,不利于纠纷的实质化解。法官及时向夏某某“支招”:“你这种情况,虽然不能得到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但可以从实际承揽工程的农机制造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案外人处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建议你先咨询了解一下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调整赔偿预期。”

经过咨询专业意见和法官耐心纾解,夏某某逐渐认识到依法可获得赔偿的上限约为二十余万元,主张赔偿金额五十万元的诉求与法定标准存在较大差距,诉求逐步回归理性。

另一方面,法官与实际承揽工程的农机制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案外人取得联系,深入浅出地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并从减少诉讼成本、规范用工管理等角度,详细说明了调解在时间和经济方面的成本优势,引导实际用工方积极承担相应责任。

经过多轮沟通协调,夏某某与实际用工的农机制造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分歧逐步缩小,最终就赔偿金额、支付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

当坐在轮椅上的夏某某看到立案二庭工作人员驱车跨越100多公里出现在面前时,神情激动地表达感激之情。实际用工方亦对工作人员坚持不懈的调解表示感谢。随后,在法官的指导和见证下,夏某某与实际用工方签订和解协议,并向基层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实际用工方当场向夏某某交付了人身损害赔偿款,夏某某撤回了再审申请。该案的调解化解既帮助受伤劳动者重燃了生活希望,也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实现了一案解多案消、快速兑现权益、法结心结同解的良好效果。

下一步,立案二庭将继续深入落实黑龙江高院加强生效裁判服判息诉的部署要求,持续加大调解化解工作力度,有针对性地及时开展释法说理、调解沟通工作,推动服判息诉、实质解纷,缩短解纷程序链条,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切实把定分落实到实处,把止争做到人民群众心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