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0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干警驱车前往朱阳镇高会村,依法对交通肇事案被不起诉人张某公开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并联合公安交警大队事故处理部门民警,以该案为鲜活案例,向周边村民开展交通安全普法宣传与警示教育,把法治知识送到群众家门口。
2026年5月3日,张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搭载妻子沿朱阳镇银河路行驶,在道路交叉口处,与海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某妻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系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行为取得被害人子女等近亲属的谅解;且张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2026年9月17日,灵宝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该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量刑情节,于9月22日依法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及听证员参与评议,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9月23日,经检察委员会讨论,依法决定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承办人建议公安机关针对其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送达现场,承办检察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在村干部的见证下向张某宣读并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不起诉的法律依据与政策考量进行详细释明。结合这起事故造成的家庭悲剧,检察官对其开展了严肃的法治教育,点明无证驾驶、驾驶无牌车辆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叮嘱其深刻汲取惨痛教训,树牢法治观念与安全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张某当场表示悔恨不已,说:“是我不懂法,害了屋里人……”并承诺今后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守出行安全底线。
送达结束后,检察干警与到场的公安交警大队事故处理部门民警就地开展普法宣传,周边村民纷纷前来参与。干警们紧扣该案涉及的交通安全主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常见涉路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针对农村地区多发的无证驾驶、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农用车辆违法载人、驾驶无号牌车辆等突出问题,结合本案及典型案例逐一分析风险危害,以案说法、以例警示,引导群众摒弃交通陋习,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活动现场,干警们还耐心解答了村民咨询的各类法律问题,发放普法宣传资料,进一步提升了群众的法治意识与安全防护意识。
此次“上门送达+以案释法”的活动,是灵宝市人民检察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生动实践,通过上门送达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同时将案件办理转化为法治宣传教育资源,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韩冰 马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