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法院:司法拘留≠债务清零 失信惩戒后仍需履约

吉林省龙井市法院:司法拘留≠债务清零 失信惩戒后仍需履约

近日,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市人民法院办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用切实司法举措纠正被执行人“拘留抵债”的错误认知,明确司法拘留是惩戒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手段,绝非逃避债务的“免罪金牌”。

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案件标的额23000余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经执行局查实,被执行人具备部分履行能力,存在故意规避执行行为,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法警队的配合下,执行局依法对该被执行人实施了司法拘留。

法官说法:司法实践中,不少被执行人都存在“只要接受司法拘留,名下债务就可以一笔勾销”的认知误区,这一观点完全混淆了惩戒措施与债务履行的法律边界。拘留是对拒不履行行为的处罚,债务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二者性质完全不同,不能相互抵销。被执行人接受拘留处罚后,并不意味着债务消灭,剩余未清偿的欠款依然存在,被执行人必须继续履行还款义务。若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法院将继续依法采取冻结、划拨、查封、限高、失信曝光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承担刑事责任。(金星海 闫德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