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是不少人在城市立足的第一步,但若租住房屋噪声超标,将严重损害居住品质,甚至侵害租住者合法权益。近期,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噪音问题引起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2026年1月,陈女士因噪音退租后,通过中介看中一套房屋,特意询问是否安静,中介向其承诺“夜间车流量很少,相对安静”。随后陈女士与房东沈先生签订租赁合同,支付押金及租金共计23200元。
起租前陈女士提前入住,发现夜间噪音超过法定标准,随即提出退租。沈先生认为,陈女士单方违约,不退押金。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退还押金、租金并赔偿损失。
陈女士称,签约时自己已经告知沈先生自己很介意是否有噪音,沈先生作为知情人却没有如实说明噪音隐患,隐瞒事实。沈先生则辩称,房屋老旧临近高架,噪音难免,陈女士因主观不耐受退租属于单方违约,不同意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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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出租人保障居住安宁是法定适租义务,陈女士已告知噪音需求,沈先生知情却未提示,超标噪音不符合缔约目的,陈女士退租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和解:沈先生当场返还陈女士20300元。
事实上,即便租客在租房签约时,并未专门询问、提出对噪音环境的特殊要求,只要入住后房屋噪声超出法定限值,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生活,租客依然可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要求退还押金及剩余租金。居住安宁是房屋租赁中承租人固有的法定权利,并非需要租客提前专门约定才享有。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出租人交付的房屋,本身就应当满足适宜居住的基本条件,噪声超标意味着房屋不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房屋居住安宁是承租人核心法定权益,因租赁房屋噪音引发的解约纠纷日渐增多,提示义务也不能以建筑区位受限免除。本案中,租客已明确表达出对居住安静的需求,但中介回复不实,房东也没能尽到提醒义务。根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住宅卧室夜间噪声高要求标准不高于37分贝,最低低限标准不高于 40分贝。本案涉案房屋夜间噪声实测平均值达43分贝,两项标准均超标。法院审理认为,噪声已经严重影响居住使用,承租人依法享有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同时,若租客事前披露噪音的要求,而房东未履行义务,噪音即使未超标但超出合理容忍,房东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本稿综合自四川长安网、上观新闻等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