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1起典型案例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1起典型案例

人民法治网四川讯 2026年2月4日,达州市高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达州某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通过调取该公司工位视频系统,发现在1辆车牌号为川SXXXXX车辆在尾气排放检验过程中,两个时间点车辆尾部均出现了明显可见烟。而该公司却为其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达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