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元的“平替款”头灯,真的和近300元的品牌头灯“一模一样”吗?当“平替”成为社交平台最热门的营销话术,消费者看到的究竟是客观测评,还是精心设计的商业广告?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以片面比价方式发布的“平替”测评笔记构成虚假宣传,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2000元。
广州某科技公司是“N”品牌的权利人。该品牌专注专业战术手电和户外照明、电源产品,其某款头灯产品在电商平台广泛销售,在户外运动爱好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宁波某户外运动公司经营“L”品牌,2024年1月成立品牌后在“某书”平台推广销售其某款头灯。2025年7月至9月,该公司的账号连续发布6篇笔记,将“L”品牌的头灯与广州某科技公司的头灯进行对比,比较维度包括双主灯三色温、可拆卸锂电池、轻量化设计、智能挥手感应、红光模式等功能,同时配以实物照片和电商平台价格截图,宣称“近300块的和70块的,性能居然不相上下”“实测下来,照亮效果几乎一模一样”“这波平替,赢麻了!”“闭眼冲!”等。笔记下方附有商品链接,显示已售百余件。
广州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宁波某户外运动公司上述片面比价行为传播了误导性信息、损害了原告品牌商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宁波某户外运动公司仅从自身产品优势出发对比双方产品,未就双方商品质量、原材料、生产工艺、功能体验、售后服务等进行全面展示,难以认定对比信息全面、客观、充分;同时,被告在未明确比对背景、未提供比对依据和标准的情况下,径行使用“实测下来效果简直一模一样”“这波平替,赢麻了”等论断式宣传用语,容易让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认识,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虚假宣传。
关于广州某科技公司主张的商业诋毁,法院认为,涉案笔记并未对“N”牌的产品价格组成进行分析,也未使用明示或暗示原告产品价格虚高的描述,反而在部分笔记中表述“追求极致选N牌头灯”,故未对广州某科技公司的商誉造成负面影响,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商业诋毁。
综上,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品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笔记存续时间及影响范围、被告经营规模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22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并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当前,社交平台“测评笔记”已成为消费者决策的重要参考,但部分测评实为品牌方或关联方的营销行为,以“客观测评”之名行“片面推广”之实,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对比广告提供的商品信息应当全面、客观、充分,尤其是涉及与其他市场竞争者有关的对比时,应遵守经济伦理、慎言慎行原则,对于数据来源、比较方式、比较基准等信息应当进行注释注解,公开尽量多的相关信息和背景资料,指引受众正确理解。经营者仅挑选对自身有利的维度进行比对,并在未说明比对条件的情况下以论断式用语作总结,即便部分陈述有事实基础,仍可能会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
经营者进行产品对比、突出自身性价比优势,本属正常商业行为,但对比应当建立在全面、客观、充分的信息基础之上,不能以片面信息替代全面分析,不能以情绪化结论替代客观评价。以片面比对博取流量、误导消费,终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