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缩水”难停车,能要求开发商赔偿吗?

车位“缩水”难停车,能要求开发商赔偿吗?

花钱买了车位,结果车子停不进去,买方能不能要求赔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为群众处理车位争议提供参考。

2020年10月,郭某与桂林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购买七星区某小区地下车位一个,一次性支付车位款58000元,约定交付期限为2022年7月30日前。

2022年9月,郭某与房地产公司验收人员共同验收车位时,发现车位无法停下车,遂当场表示拒绝验收。

郭某认为,根据《协议》约定,房地产公司应提供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普通车位,但经测量,实际交付的车位明显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规范的尺寸。

此后,郭某多次向就赔偿事宜与该房地产公司协商,但均未获得明确回复,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立即整改车位,提供符合设计标准的车位,并按《协议》约定支付赔偿金约4.9万元及违约金约8200元。

七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经现场勘查,案涉车位左侧为19.7米长墙体,右侧毗邻其他车位。实测右侧车位白线中点至左侧墙体为2.43米。依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靠墙垂直车位白线内侧至墙体净宽应≥2.4米,按勘验中线测量口径,对应的中线至墙体理论最小值为2.7米。案涉车位实测较理论最小值短0.27米,车位尺寸不满足规范标准。

法院认为,该房地产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造成郭某使用车位不便,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房地产公司无法提供合适车位进行更换,郭某同意接收案涉车位,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法院酌情判令被告按照转让款的30%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促使合同履行完毕。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赔偿郭某1.74万元。判决后,某房地产公司提起上诉,桂林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活中,若花了钱却买到“停不进去”的车位,难免让人糟心。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交付的车位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考虑到地下车位受建筑结构、规划审批等客观条件限制,往往难以通过后期整改达到合规标准。因此,在合同目的仍可实现、其原告同意获得适当赔偿的前提下,可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或折价,从而一次性了结纠纷。

法官在此提醒:购房者签订车位合同时应明确尺寸与验收标准,保留证据;开发商亦应严格按规范交付,否则即便车位因客观条件无法整改,仍须承担赔偿或折价等违约责任。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李礼 谢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