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卷到现场 跨京津商事纠纷四小时化解

从案卷到现场 跨京津商事纠纷四小时化解

导读:一纸判决容易,可3200片膜组件堆在库房,只会一天天老化。法官走进现场,4小时完成盘点、调解、付款、装车全流程。这背后,是最高法“做实定分更重止争”的要求在基层落地——从“案结”到“事了”,差的就是这一步。


2026年7月30日,李赟乐法官团队赴延庆区东龙湾村,在涉案库房内主持调解(孙思腾 摄)

7月的延庆,午后两点,热浪从地面蒸腾而上。东龙湾村一处露天库房外,硬化路面刚被铲开,碎石块堆得满地狼藉。简易砖瓦棚下,3200片MBR平板膜组件每100片一堆、两堆一组,整整16组码放整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李赟乐法官团队正和双方当事人一起核验货物。汗水顺着额角淌进衣领,没人顾得上擦。这场僵持数月的买卖合同纠纷能不能彻底了断,全看这个下午。

质量争议未平,一审判决又起上诉

这起纠纷源自一笔环保配套设备采购交易。甲公司是一家污水处理设备生产企业,为组装供应给甘肃省某核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备,从天津市乙公司采购了3200片MBR平板膜组件。组装完成后,甲公司将膜组件分别安置在两个滤水池中进行试水调试。

甲公司对其中一个滤池经反向加压测试后,发现过滤水体出现泥沙渗漏,处理效果不达标。甲公司当即怀疑膜组件存在质量缺陷,随即委托业内权威检测机构抽样检测。检测显示,标准加压条件下,样品膜出现焊点断裂,检测结果为模组件不合格。

拿着这份报告,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乙公司则始终不服,认为膜片损坏是甲公司反向加压操作不当所致,并质疑抽样样本取自加过压的滤池,不能代表整批货物质量。

一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乙公司供应的膜组件存在质量问题,判决解除合同,乙公司退还货款34万余元并赔偿损失5万元,甲公司返还全部货物。乙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将判,却藏着“案生案”隐患

案件进入二审后,承办法官李赟乐带领团队完成了庭前询问与开庭审理,合议庭也已形成初步裁判意见。案子似乎很快就能下判。

但李赟乐认为,一纸判决虽能定输赢,却未必能真正解决问题。膜组件长期堆在库房只会持续老化损耗,后续执行还要牵扯运费核算、货损认定、账户解封等一串问题,很容易“案生案”,徒增双方诉累。

转机出现在二审庭前询问中。乙公司曾申请检测机构经办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承办法官统筹对接检测机构,协调经办人员出庭。开庭当天,经办人员当庭就抽样流程、检测标准和样品结论作出了专业、中立的说明。

这段当庭陈述,成了案件的转折点。开庭结束后,乙公司经内部研判,主动向法院提出了调解申请。

赔偿刚让步,又卡在“先解封还是先付款”

调解的推进并非一帆风顺。最初的分歧集中在赔偿金额上。几番沟通后,甲公司作出让步:如果能尽快付清全部货款,5万元的损失赔偿可以不要了。

但新的僵局很快出现。乙公司的银行账户因甲公司申请保全已被冻结,账户里虽有足额款项,却无法转出支付;而甲公司坚决不同意先解封再付款,担心解封后回款无门。

李赟乐回忆:“一方要先拿钱再解封,一方要先解封才给得起钱,像个死结。”

此外,双方还因运费、装卸费、诉讼费承担等细节反复拉扯。审判团队逐一拆解矛盾,最终乙公司同意筹措资金当场支付,但要到现场盘点货物,如有损坏,要扣减对应货款,同时要求甲公司当场出具解除保全申请书。双方前前后后一个多月,调解方案改了好几版,总算敲定了大框架。但最核心的货物盘点与货损核验,必须到现场才能拍板。

于是,就有了7月底那个烈日下的库房之约。

2026年7月30日,调解协议达成后,北京甲公司协调叉车准备装载膜组件(孙思腾 摄)

烈日下盘货,5%损毁再掀波澜

下午两点,正是一天最热的时候。库房的简易棚挡得住直射的阳光,却挡不住地面蒸腾的热浪。

乙公司的工作人员上前抽查了几片膜片,很快发现部分膜组件有膜片撕裂、进水嘴断裂的情况,当场估算损毁率约5%,要扣减1万余元货款。

这话一出口,甲公司的股东当场就急了:“货本来就是你们质量不合格才退的,来回运输、检测、跟客户协调,我们前前后后花了近20万元!现在还要扣钱,没这个道理!”

双方你一言我一语,火气跟着气温一起往上蹿,眼看着调解就要崩盘。

背对背算两本账,火气慢慢降下来

法官团队赶紧把乙公司的工作人员拉到一边,算“起因账”:“大热天你们从天津跑过来,是来解决问题的,不是来争对错的。货损确实存在,但追根溯源,要是产品质量没毛病,也不会有退货这回事。”

另一边,法官团队又与甲公司股东算“成本账”:“你们已经免了5万元,诚意很足。但对方今天是带着钱、带着车来的,当天就能到账30万余元。要是今天谈不拢,等判决、走执行,少说还要几个月,得不偿失。再让一步把这事彻底了结,不好吗?”

来来回回几轮背对背沟通,双方的火气慢慢降了下来,最终各退一步,敲定了扣减金额以及装车、运输费用的承担。

4小时,钱货两清

金额谈拢后,剩下的就是实打实的履约。乙公司当场安排财务转账,甲公司同步准备解除保全申请书;款项到账后,甲公司立即协调叉车装车。

从14点到18点,货物盘点、争议磋商、款项支付、货物装车、保全手续交付全流程一气呵成。双方当场签署调解笔录,所有争议一次性闭环解决,本案无需再进入执行程序。

2026年7月30日,法官助理德智在存放货物的库房现场制作调解笔录(孙思腾 摄)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水环境治理、环保装备制造正是法律保障与规范的重要领域。本案纠纷的化解不仅关乎两家企业的经营,更关系到环保产业链的稳定运转。

通过“现场盘点+调解确认 +即时履行”的闭环模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团队将矛盾化解在审判阶段,既促进环保设备生产企业强化质量管控、规范生产流程,也保障了环保设备集成企业的资金周转与项目推进。

承办法官李赟乐表示,很多人觉得司法就是开庭判案、定分止争,但其实更大的价值,是帮助当事人从纠纷中解脱出来,让他们轻装上阵。只要法官肯多花一点耐心、多走一次现场、多算一笔成本账,很多看似解不开的结,都能找到两全的解法。

夕阳西下,物流车载着3200片膜组件缓缓驶出村子。库房的热浪渐渐退去,晚风轻拂,也吹散了当事人的焦灼。 一场横跨京津、涉及环保产业链的商事纠纷,就这样在烈日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没有后续的执行拉锯,没有衍生的新纠纷,这就是“案结事了”最真实的样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德智)

人民法院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 促进商事纠纷实质化解的生动实践

点评专家:王斌通,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副院长,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研究院副院长。曾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挂职)。主要研究中国法律史、枫桥经验、社会治理法学、红色法治文化等,主持完成多项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项目,出版专著《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基层善治助推中国之治》,曾获中国法学会第十三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一等奖。

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依 靠群众、依托基层完成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与社会秩序的良好修复。北京一中院审理的环保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是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商事纠纷实质化解的典型范例,为商事纠纷理性、高效解决提供了可参考的实践样本,彰显了新时代“枫桥经验”商事解纷实践的柔性调处、就地处置、实质止争的鲜明特色。

本案二审合议庭已形成书面裁判意见,但审判团队并未拘泥于程序正义,而是努力实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统一。相较于单纯的司法裁判仅能界定法律权责、难以弥合当事人认知偏差与利益分歧的局限,法官团队充分研判,深入分析3200片膜组件长期闲置将产生资产损耗,后续货损核定、保全解除等事项极易滋生次生纠纷,造成“结案不结事”的治理短板。这种源头预判、“治已病”与“治未病”并重的治理思维,正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前端预防、就地化解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生动落地。

本案形成的“现场盘点+调解确认+即时履行”一体化处置机制,是对“枫桥式工作法”的创新拓展。审判团队坚持“一刻也不离开群众”,走进现场,通过实地勘验固定实物证据,分层疏导化解利益分歧,同步完成权利义务交割,精简了层级繁多的处置链条。4小时现场系统化处置,一体实现事实认定、权责厘清、货物交割与款项兑付,既反映出这个机制的高效便捷,更形成了解纷闭环,有助于从根源杜绝衍生争议,真正达成司法定分止争、修复商事关系的制度初衷。

在生态环境法典业已施行的今天,本案实现了个案解纷与行业治理的有机统一。案件根植于环保装备产业链合作场景,司法调处不仅妥善化解了市场主体的个体权益冲突,更以个案裁判形成示范指引,促进环保设备企业完善品控体系、规范生产流程,有效维护了环保产业供应链稳定,为生态产业规范化发展提供法治支撑。这也印证了新时代“枫桥经验”商事解纷实践的多元功效,既履行了人民法院维护公正的裁判职责,也实现了消解矛盾、规制行为、繁荣产业、修复秩序的综合性治理目标。这也启发着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践行者,把服务群众、造福群众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在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上下功夫,努力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守护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繁荣发展深度结合、有机统一。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6年9月下(总第234期)新时代“枫桥经验”案例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