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创新

以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创新

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开发区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进行权威解读。

《修改决定》共二十三条,严格对标中央及我省最新改革部署和政策导向,将成熟的改革举措制度化、规范化,以法治方式护航开发区改革创新持续深化,全方位激活开发区发展内生动力。

此次修订持续优化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在考核管理方面,进一步强化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结果运用,严格落实动态退出机制,建立“有进有出、有升有降”的常态化动态管理模式,倒逼开发区提质进位。在权责划分方面,清晰界定开发区管理机构职能边界,明确其在项目推进、招商引资、资产盘活等核心工作中的主体职责,精准理顺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权责关系,杜绝权责交叉、履职缺位。在事务剥离方面,有序推进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剥离工作,对暂不具备剥离条件的,实行清单化管理,实现权责划分清晰、职能聚焦主业、发展保障有力。

进一步完善了开发区管理运行体系,以规范化、法治化管理护航高质量发展。在园区管理方面,细化开发区调整变更流程,明确开发区更名、类型变更、区域调整、扩大区域、撤销开发区等事项,需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严格按照法定设立程序办理,规范园区管理秩序。在权限赋能方面,建立授权事项目录管理、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开发区发展阶段、产业特点和实际需求,适时优化调整下放权限,确保政策赋能精准适配发展需求。在风险防控方面,健全开发区资产、负债常态化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对开发区管理机构及运营公司举债、融资行为的刚性约束与全程监督,筑牢开发区债务风险防控底线,保障园区健康可持续发展。

《修改决定》自9月24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开发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山西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