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

以为网上做“打字兼职”,只需复制粘贴话术、发发消息,就能轻松赚取零花钱?看似零门槛、高回报的线上兼职,实则暗藏法律陷阱,一不小心就沦为违法犯罪的“帮凶”!近日,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一名被告人因参与网络博彩引流,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贪图所谓“轻松快钱”,在李某(已判决)的安排指使下,使用电脑登录境外社交软件,按照要求批量在各类网络群组发布指定引流话术,为境外赌博网站招揽人员、推广引流。

整个过程看似只是简单的复制粘贴、发送消息,无需直面违法现场,但隐蔽性强、迷惑性高,让人误以为只是普通网络兼职。殊不知,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行为的违法本质不会因其隐蔽性而消解。经查,短短数月,吴某某通过上述违法兼职非法获利共计11599元。

案发后,吴某某主动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全额退缴11599元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境外赌博网站发布引流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某听从他人安排,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又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吴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599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不少网友存在认知误区:只是帮忙发消息、做推广,没有骗人、没有参赌,怎么会犯罪?划重点!为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在网上发布推广、引流信息,哪怕只是复制粘贴话术,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就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网上兼职花样多,凡是要求你在群里发广告、拉人进博彩、投资网站的高薪兼职,大概率都是犯罪陷阱。切勿被小额蝇头小利迷惑双眼,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最终留下终身案底,得不偿失。(孙丛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