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4日,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针对社会关注的“教师非教育教学负担重”“教师不敢管、有顾虑”等问题,教师工作司司长王磊系统阐述了让教师“手中有矩、心中有度、身后有盾”的工作方向,并明确将规范涉师争议投诉处理程序,畅通教师法律咨询和援助渠道,对涉及教师的不实举报及时澄清正名,对捏造事实、恶意诽谤教师的行为坚决“零容忍”。
王磊表示,尊师重教从来不能只是一个词语、一句口号,更应该成为一套系统坚实的制度保障。
《法治日报》就此采访专家学者,围绕如何破除教师“不敢管”的困境、安心开展教育惩戒展开探讨。
制度保障依法执教
王磊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教育部接下来将扎实为老师们做好三件事。第一件事,是让老师手中有“矩”。用制度标尺立起课堂规矩,守护育人温度。规矩不是束缚,是底气。要加快推进完善相关制度,出台操作指引,让教育惩戒有法可依、有界可控、有例可循,让每位老师清清楚楚地知道什么应该管、怎么管、管到什么程度。
第二件事,要让老师心中有“度”。要健全社会事务进校园准入机制,实施“白名单”管理,把不必要的检查、评比、填表真正减下来,把宁静还给校园,把时间还给老师,让老师把心安放在课堂,把爱倾注给孩子。
第三件事,要让老师身后有“盾”。将规范涉师争议投诉处理程序,畅通教师法律咨询和援助渠道,对涉及教师的不实举报,及时为老师澄清、正名;对捏造事实、恶意诽谤教师的行为,坚决“零容忍”,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首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副院长蔡海龙认为,制度保障最核心的支点,是建立依法履职受保护、越界失范必担责的权责对等机制,把教师教育管理学生由教师个人承担风险,真正还原为学校组织支持、制度保障和责任分担之下的专业履职行为。
在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教育法治与教育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周详看来,制度保障应贯穿教师“依法执教”全过程。在事前,教师需要知道自己的行为边界,有效利用必要的教育手段实施教育行为;在教育过程中,需要随时按照要求和边界履行教学职责;在事后遇到相关投诉时,有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机制可以审查、评估、判断老师的行为是否合规、合法,从而有效保障教育教学行为的规范性,防止对教师正常教育教学行为的不当干预和影响。
周详认为,对捏造事实、恶意诽谤教师的行为“零容忍”,这是教师管理和教育教学领域法治化内涵发展的重要体现,是重视程序规范的重要表现,也是强调教师职业权威性、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重要宣誓。要强化程序规范,增强涉教师处理、调查的程序性要求,要让对教师职业和教师个体的尊重体现在制度建设之上,通过平等、公正的程序,让教师拥有获得感,也能够依法有效打击捏造事实、恶意诽谤等不良风气。
惩戒操作边界模糊
实践中,不少教师“不敢管、管时有顾虑”,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教育惩戒的操作尺度边界模糊。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姚金菊告诉记者,《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已经对教育惩戒的概念、适用情形、措施类型、禁止事项和救济途径作出系统规定,并建立了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的三级分类体系。这一框架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基本依据。
受访专家表示,《规则》对于惩戒的本质定义是明确清晰的,将其确定为一种“教育行为”,适当、科学的惩戒是有效、必要的教学手段和方法。但落地实践中,教育惩戒操作存在诸多难题。
“比如《规则》对‘扰乱课堂秩序’‘行为失范’‘情节较重’‘影响恶劣’等概念缺乏细化标准,对罚站时长、补充作业数量、暂时收存物品等具体措施也未设定明确阈值。教师只能依赖个人经验判断,容易引发争议。”姚金菊举例说。
在姚金菊看来,目前教育惩戒争议往往集中在教师个人身上,学校在事实调查、家校沟通、舆情回应和争议处理中的责任尚未充分显现。教师一旦遭遇投诉或者网络舆情,可能需要独自证明惩戒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教育目的。学校多数时候并非舆论关注焦点,也缺乏有效的责任分配机制来确定学校层面的责任。教育惩戒在制度层面已经获得确认,但在操作层面仍存在边界模糊、程序不清和责任不明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细化实施指引、完善校纪校规和健全争议处理机制加以解决。
完善争议处理机制
在受访专家看来,随着教育法治建设不断推进,教育惩戒面临的核心议题已经由权力确认逐步转向权力规范,未来要进一步构建权责明晰的教育惩戒法治保障体系。
蔡海龙认为,下一阶段的重要工作就是通过实体规则、正当程序和责任机制规范惩戒权行使。具体而言,首先,要进一步把抽象规范转化为场景化、可操作的规则,使得教师能够判断什么情形可以处理、由教师处理还是应当交由学校处理、可以处理到什么程度。其次,要建立与惩戒强度相匹配的分级程序机制。越是可能对学生受教育权、人格权益和在校身份产生重大影响的措施,程序就应越严格。再次,要把比例原则真正嵌入教育惩戒。惩戒的目的在于促使学生认识错误、恢复教育秩序。因此,应当考查学生行为的性质、主观状态、造成的后果、年龄和身心发展状况、是否初犯以及此前教育效果等因素,选择对学生权益影响最小但足以实现教育目的的措施。
“最后,必须建立与规范惩戒相配套的教师履职保障机制。”蔡海龙说,《规则》已经明确要求学校支持教师正当履职,教师无过错的不得给予不利处理。近期,教育部又明确提出规范涉师争议投诉处理程序、畅通教师法律咨询和援助渠道,对不实举报及时澄清正名。接下来的重点,是将上述要求落地转化为基层学校可执行的制度。
蔡海龙还提到,要建立专业化的涉师投诉和教育纠纷调解机制,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对于家长的投诉行为,首先应当建立规范的投诉受理和事实调查程序,正确区分正常投诉、事实认识分歧、不实投诉和恶意诬告;其次,学校应当积极承担支持和保障教师依法履职的责任。
姚金菊建议从四个方面推动教育惩戒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运行。第一,完善分层分类的实体规则。教育行政部门可在《规则》基础上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实施指引,围绕学生行为、学生年龄、危害后果、主观过错、既往教育情况和措施必要性等因素,建立教育惩戒的判断框架。
第二,建立与惩戒层级相适应的程序。教育惩戒程序应当体现“轻微惩戒即时处理、较重惩戒审慎处理、严重惩戒严格处理”的基本思路。
第三,完善争议处理和教师保护机制。学校应当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惩戒争议处理机制,避免投诉直接转化为对教师的单方面问责。
第四,推动家校社会形成教育共识。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引入法治副校长、心理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家长代表和法律专业人员参与调解,形成相对中立的第三方处理机制。
(记者 赵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