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人合伙做生意,最怕的就是账目不清。当一方没有及时看到完整的合伙账目,能否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伙合同?
2024年3月,张某和李某签订合伙合同,共同出资经营一处民宿,协议约定张某、李某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现金作为出资,各占合伙项目50%的股份,协议中还约定各合伙人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合伙账目。2024年6月,民宿顺利建成并投入运营。2026年1月,双方因合伙账目存在争议,民宿也随之歇业。2026年7月,张某向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披露合伙账目,严重侵害合伙人的知情权,已构成根本违约,请求解除合伙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自合伙项目启动之日起,李某在双方共在的微信群中陆续发布过项目进展、资金支付、经营账目等,已履行部分信息披露义务,并非完全拒绝披露;其次,案涉民宿已建成并实际运营,合同主要目的已经实现,信息披露瑕疵尚未严重到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同时,张某未举证证明其在起诉前曾正式催告杨某披露账目而遭拒绝,也未举证证明因信息披露瑕疵给其造成实际损失。据此,9月3日,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合伙账目不透明,为什么法院还不判“散伙”?一是违约有轻重,“散伙”要够格。解除合同的门槛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李某在微信群仅披露部分账目信息确属违约,但并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二是知情权受损,先催告、再查账,最后才谈“散”。发现账目不清,正确路径是:先书面催告限期提供,催告无果可要求查阅账簿或申请审计,穷尽这些措施后合伙仍无法维系,才考虑解除合同。三是解除合同要顾全大局。双方为合伙民宿投入了大量成本,歇业并非一方违约行为造成。在合同目的并非确定不能实现的情况下,贸然解除合同对双方都不利,还可能引发更为复杂的清算争议。(邓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