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 继承人在声明放弃继承权后,是否就能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一免了之”?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绝非逃避债务的“免责金牌”。
2020年,甲某向乙某借款1万元,后向乙某还款4500元,下剩借款一直未予偿还。2026年5月,甲某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妻子丙某、儿子甲某一、甲某二。乙某多次向丙某三人催要下剩欠款无果,遂将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下剩借款。
庭审中,丙某三人出具了一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甲某全部遗产的继承权,以此主张自身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一份声明,能否挡住债主上门?案件争议焦点由此而生。
案件受理后,办案人员并未止步于纸面审查,而是深入核查遗产实际状况。经查,被继承人甲某与被告丙某共同共有一处农村宅基地及附属房屋,现该房屋正由丙某三人实际管理、使用;此外,甲某名下银行账户尚有存款若干。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不能免除其在被继承人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的还款义务。被继承人甲某享有的共有房屋财产份额,由丙某三人实际管理、占有、使用,三人系遗产的实际管理者,应负有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管理义务,并以遗产实际管理者身份在相应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法院依法判决丙某三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乙某清偿下剩借款。
经办案人员释法析理,双方均息诉服判,丙某三人已全额履行下剩欠款,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法官特别指出,该条款的适用具有严格前提:继承人自始至终没有占有、保管、处置任何遗产,没有实际享有遗产权益。
换言之,放弃继承可免于偿债,建立在继承人不接触、不管理、不分得遗产的基础之上。一旦继承人实际行使了遗产权利,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就要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既想占有财产、又想拒绝还债,“两头占”的算盘在法律面前打不响。
本案的依法审理和圆满执结,警示社会公众:法律不保护“只在权利中挑选、不在义务中承担”的行为。继承人在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时,必须真实、彻底,任何“明弃暗占”“假弃真享”的行为,都逃不过司法审查的“火眼金睛”。
(盐池县人民法院 毛盼盼 通讯员 逯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