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法院:执行和解不是“拖延借口” 司法震慑促主动履行

吉林省龙井市法院:执行和解不是“拖延借口” 司法震慑促主动履行

近日,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市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执行案件。面对被执行人多次拖延、拒不到场等情况,执行干警坚持释法明理与强制执行并重,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执行款,及时兑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案件源于2014年,刘某为王某提供房屋修建劳务,工程结束后,双方因劳务费产生纠纷,法院判决王某向刘某支付4500元,但王某拖延付款,刘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多次联系、传唤王某,要求其到院说明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王某始终心存侥幸,拒不配合。执行法官不断通过电话督促、释法明理等方式,讲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劝导其主动配合前往法院处理后续事宜,同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刘某到法院,组织双方调解。

调解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王某因其他矛盾对刘某长期存有一定偏见和抵触情绪,这也成为其迟迟不愿履行义务的重要原因之一。法官一边倾听诉求,一边耐心劝导,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到现实矛盾化解,逐项分析,反复释法明理,帮助其厘清个人矛盾与法律义务的界限,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王某承诺按期履行。然而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王某却再次拖延。执行法官郑重告知王某,执行和解是法院给予主动履行、缓和矛盾的机会,不是反复拖延的理由,若继续消极对待,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最终,在强大的司法震慑下,王某主动筹措资金,将拖欠的4500元劳务费全部履行完毕,该案顺利执结。

执行工作一头连着生效裁判权威,一头连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切身感受。龙井市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刚柔并济、因案施策,依法用足用好执行措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朴宣蓉 徐嘉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