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尚志:“零容忍”为林海“活化石”亮剑

黑龙江尚志:“零容忍”为林海“活化石”亮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集大成者,实现了从分散立法到系统集成的历史性跨越,标志着我国已进入以生态环境法典推动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为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遵循。

近年来,尚志市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指引,增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作为的重大转变。尚志法院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惩罚与治理并重,在依法惩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同时,积极引导被告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判后修复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主动与职能部门对接,协同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切实守护良好生态环境民生福祉。

2026年8月,尚志市国有林场,修颀的水曲柳与蓝天相映成辉(东北林业大学科学院 供图)

法有温度+山有绿意

尚志市地处张广才岭西麓,林海苍茫、生态禀赋优良,国家重点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水曲柳,就生长在这片青山之中。水曲柳是东北林区的珍贵硬阔树种,生长极为缓慢,历经数十年方能成材。水曲柳既是林木中名副其实的“活化石”,也是维系林区生物多样性、涵养水土、稳固生态平衡的关键物种,更是龙江北方生态屏障里最珍贵的一抹底色。

面对水曲柳这般珍贵而脆弱的生态瑰宝,尚志法院始终将守护绿水青山视为肩上重责。在涉环境资源案件的办理中,尚志法院开辟出“绿色通道”,对盗伐、毁坏珍稀植物的犯罪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一旦发现线索便迅速响应、优先立案、快审快结。承办法官不仅着眼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更注重实地勘察与生态影响的全面评估,力求在严惩犯罪的同时,唤起全社会对濒危树种的爱护之心。正是这份对脚下土地深沉的责任感,使得每一次法槌的落下都承载着修复生态、警示后人的双重使命。因此,当万某某的案件摆上案头时,法官第一时间便意识到,这不仅仅是几棵树的问题,更是关乎整片林区生态链能否健康延续的大问题。于是,一场为了“活化石”生存权利的司法行动,在晨光中悄然展开。

时间回溯到2025年春季的一天清晨。被告人万某某为了一己私利,把锯子带进山林,砍伐了150株胸径2~3厘米的水曲柳,林间留下了一片刺目的树桩。万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将上述非法采伐天然水曲柳幼树拉回家的途中,被护林员发现。护林员拦截了万某某的车辆,并在现场进行盘问,认定其盗采珍稀林木,属于违法行为,随后报警。

2025年3月,林场工作人员拦截了砍伐水曲柳准备离去的万某某车辆(尚志法院 供图)

尚志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没有急于开庭,而是拉着尚志林场管护站技术人员上了山。技术员指着一处树桩叹着气说道:“别看这棵树不高,长了八九年呢!”承办法官蹲下身来,摸了摸粗糙的砍伐断面,掏出笔记本记录树桩的树种、直径,又把被砍伐的水曲柳数量和树龄,都一一手写在本子上。这些数据后来都写进了判决书,对砍伐者认识自己违法盗采的行为,有着极大的说服力。该案办理初期,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林场管理部门心系山林受损,认为万某某肆意盗伐珍稀林木,对区域生态造成不可逆伤害,理应从严追责;被告人及其家属则心怀不满、情绪抵触,对补种复绿、承担生态责任表示无法承受,双方难以达成一致。

法有温度,山有绿意。为打破僵局、真正实现“毁绿必复绿”,承办法官没有止步于纸面裁判,而是主动居中调解、耐心牵线搭桥,组织林场管理部门与被告人万某某及其家属面对面沟通。调解现场,承办法官将上山勘查时记录下的树桩数据摊在桌上,指着本子上那一排排手写的树种、直径和树龄,一字一句地向万某某说明:那150株水曲柳虽看似细弱,却是这片山林用八九年时光一寸一寸长成的“活化石”,每一棵都是生态链条上不可替代的一环。她翻开法条,细致讲解珍稀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红线、盗伐林木的严重后果,又以通俗易懂的话语阐释山林涵养水源、固碳释氧的公共价值。被告人从最初的抵触抗拒,渐渐低下头沉默不语,家属的情绪也在法理与情理的交融中趋于缓和。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引导双方协商出切实可行的补种方案,让“毁绿必复绿”不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份可落地、可监督的生态承诺。一点点消融双方分歧、化解对立情绪,为案件最终妥善处理铺平了道路。

守护水曲柳茁壮成长,不止于严惩犯罪,更在于弥补生态损失、守住山林生机;不止于粗放式种植,更在于有种有长,延续珍稀物种。在以往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件办理中,“判刑+等额补种”的传统模式渐渐显露短板:简单的“砍一补一”有了数量,实效却打了折。水曲柳幼苗娇弱、存活率低,粗放式补种常常“有种无活、补种无果”。加之缺乏后续监管跟进,判决落下帷幕,生态修复便再无人问津,山林数十年的生态损耗,始终难以得到真正弥补。在万某某一案中,承办法官认真释法说理,积极促成调解,最终双方本着修复优先的原则,在判决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以两倍标准补种复绿,共计补植300株水曲柳幼苗。协议中还逐条细化了栽种间距、养护标准、浇灌管护、验收复核等硬性细则,让生态修复从“模糊要求”变成“精准标尺”。

这一调解结果,摒弃了过去“砍一补一”的固化模式,充分考量了水曲柳生长周期长、生态价值高、存活难度大的特点。协议中万某某真诚悔过,表现出了主动履约、积极复绿的态度,林场管理部门对被告人行为也予以谅解。

2025年8月,尚志法院对这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珍稀野生植物案公开开庭审理,综合考量案件事实、悔罪表现及和解协议,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复绿。被告人万某某及其家属、辩护人对法院判决结果表示完全接受。

2025年8月,尚志法院开庭审理万某某砍伐水曲柳一案(尚志法院 供图)

案件审结时,正是秋季,不适宜栽种水曲柳。承办法官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立足治罪、修复、化解矛盾一体履职,在判后第二年春季,主动联系被告人万某某家属及尚志市国有林场管理局,确定水曲柳购买树苗、栽种时间、地点、株距等事宜。2026年,春日融融,植树正当时,尚志法院联合各职能部门,组织被告人家属、一些村民,大家一起走进林间,一同挖坑、扶苗、填土、浇灌,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共同栽下300株生机勃勃的水曲柳幼苗,以实际行动修复受损生态。春风穿林过,新苗向阳生。一株株稚嫩的水曲柳幼苗挺立山间、舒展新芽,为受损林地增添盎然生机,真正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修复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

为杜绝“纸面修复”,守护“真实绿意”,尚志法院专门建立判后生态修复跟踪档案,对补种情况全程跟踪、长期督办。“林木无言,生态有价,修复有期。三年后我们将开展回头核验,逐株清点苗木存活情况,一旦成活率不达标,就会督促责任人持续补植,直至生态修复到位。”承办法官说道。

判后修复+源头预防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转变环境资源司法理念,尚志法院积极推动生态保护从“判后修复”向“源头预防”延伸。这一转变并非临时起意,而是建立在周密的事前部署之上。早在2026年初的工作规划中,尚志法院便将环境资源审判列为年度重点任务,专题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工作方案》,明确将“抓前端、治未病”作为涉林案件办理的优先导向。方案要求,每一起涉环境资源案件办结后,承办法官必须形成“一案一分析”的溯源报告,梳理案件反映出的监管盲区与普法薄弱环节,为后续精准施策提供依据。同时,尚志法院主动对接辖区林场管护站、乡镇司法所和村屯网格员,建立起“法官进林区、普法到山头”的常态化联络机制,把法治宣传的关口前移到砍伐行为发生之前。

补植水曲柳那天,山坡上来了不少附近村屯的农户,尚志法院组织当事人在受损林地开展补种复绿行动的同时,还将法治课堂搬到了山地林间。承办法官拿着判决书和法条,站在刚栽下的水曲柳苗旁,现场讲起了法——讲万某某案的前因后果,讲水曲柳为什么不能砍,讲“破坏一棵、补种两棵”的新规矩。一位围观的村民感慨道:“以前觉得偷偷砍几棵树没人知道,现在明白了,法院不光判刑,还让你亲手种回来,种不好还要追着让你返工。”从上山补植到现场普法,尚志法院把生态保护的法治课开到了林区的每一个角落,让“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源头预防理念真正落了地、生了根。

2026年7月,林场管理局管护的水曲柳长势喜人(尚志法院 供图)

生态共治,绝非一域之功、一己之力。尚志法院会持续深化府院联动,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等多家单位的常态化沟通,建立健全要案会商、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协作方案。在案件线索发现阶段,依托林场管护站与基层护林员的一线巡护网络,实现涉林违法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第一时间核查;在案件审理阶段,邀请林业技术人员提供专业评估支持,确保生态损失认定科学精准;在判后执行阶段,联合林草部门对补种复绿进行全程跟踪验收,形成“法院裁判+行政监管+社会监督”的闭环管理模式。尚志法院通过打破部门壁垒、凝聚治理合力,织密“严打击、重修复、广普法、长效管”的全链条生态司法保护网,让法治力量贯穿山林保护全过程,真正实现从“单打独斗”到“多元共治”的跨越升级。

知畏知止+信心倍增

2026年3月12日,生态环境法典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公布,于8月15日起正式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消除污染、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无法消除或者修复的,实施替代性治理或者修复措施。”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典的生命也在于实施。在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前的这个春天,尚志法院的法官们让纸面上的法条“回响”于张广才岭的广袤林海,一场关于“修复”的实践落地生根。

万某某盗伐水曲柳一案,正是尚志法院在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后、正式施行前,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引,精准适用法律原则,积极探索生态修复路径的生动样本。该案所确立的“判前调解促修复、专业评估定损失、两倍补种严标准、跟踪建档管长效”的办案模式,为今后审理同类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参照。特别是该案以“补种300株水曲柳幼苗+细化养护标准 +三年跟踪验收”替代简单刑罚了事的做法,打破了以往“判刑即结案”的惯性思维,将生态修复成效纳入司法考量范畴,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一裁判思路,对于今后涉珍稀植物案件的办理具有明确的示范意义——它昭示着,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仅要付出法律代价,更要承担让绿色生命重新站起来的沉甸甸责任。

2026年4月,尚志法院干警和万某某家属一起补种水曲柳(尚志法院 供图)

生态环境关乎子孙后代,司法守护未有穷期。尚志法院将以该案的妥善办理为新起点,进一步强化政治担当,始终保持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对盗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珍稀植物的行为绝不姑息、绝不手软。无论是水曲柳,还是其他珍稀野生植物,只要列入保护名录、关乎生态安全,尚志法院都将以最严格的法律尺度予以保护,以最坚决的司法态度守住每一片林海、护好每一抹绿色。同时,尚志法院将不断健全“惩治犯罪+生态修复+普法教育”三位一体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推动形成不敢破坏、不能破坏、不愿破坏的法治氛围,让破坏者知畏知止,让守护者信心倍增。

法之贵,在于行;典之重,在于用。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更加系统完备的法律遵循。尚志法院将以法典实施为契机,深入学习领会法典精神,全面落实各项制度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不断细化生态修复的操作标准和程序规范,确保法典确立的修复责任条款在每一起环境资源案件中得到准确适用。尚志法院将持续加强与林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形成“司法裁判引领方向、行政执法夯实基础、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生态保护大格局,以持续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的坚定行动,让法治信仰与生态文明理念在龙江大地上交相辉映、蔚然成林。

绿水青山是最大的财富,生态修复是最实的担当。准确理解和把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大意义、重点任务,用心用情用力守护生态环境,在惩罚违法行为人的同时,兼顾环境资源的保护,真正实现惩罚与保护相结合。从“一判了之”到“判前和解、精准复绿、长效管护”,尚志法院以公正司法擦亮生态底色,用柔性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让法律的威严守护林海苍翠,让重生的绿意接续装点青山,在张广才岭脚下写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治答卷。(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赵建美)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6年8月下(总第232期)系列报道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