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黄某、冯甲、冯乙受他人指使,为电信诈骗团伙从电信诈骗被害人手中收取诈骗赃款。2025年12月,三人先后在三处地方分三次收取被害人被骗资金175000元,随后将赃款按照上线指示交给陌生男子。三人明知钱款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仍帮忙取款转移,充当诈骗团伙的"取钱工具人"。最终,三名被告人被澄城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
不少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自己没有直接接打电话实施诈骗,仅仅帮助开车、取钱就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留下终身案底,对个人及子女就业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切勿被所谓"高额佣金"诱惑,不要帮陌生人代收钱款、异地取现,切勿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U盾、手机及各类支付账户。一旦发现可疑转账、取现行为,请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或96110反诈专线咨询、举报。
下一步,澄城县人民法院将持续推进反诈普法宣传,到乡村、校园、社区开展以案释法,依法从严惩处电信诈骗及相关联犯罪,全力守护群众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