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阳台供热计费引纠纷 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冷阳台供热计费引纠纷 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供热计费面积认定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也是群众高度关注的民生热点问题。近日,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要求核减冷阳台供热面积、返还供热差额费用的诉讼请求,厘清属地供热计费规则。

据了解,原告李某名下住宅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118平方米。多年以来,当地供热企业一直按照97平方米为其核算、收取供热费用。2025年,供热企业按照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法定建筑面积计费,通知李某补缴2020至2025年度供热面积差额费用。

李某对此计费方式存在异议,主张房屋产权面积中21平方米为无供热设施的山墙装饰冷阳台,不应纳入供热计费面积,遂诉至青冈法院,请求法院核减对应供热面积,并判令供热企业返还多收取的热费。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诉讼中援引的面积减免相关政策文件已正式废止,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相关规定,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区域,供热面积收费具体标准、计费办法由属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青冈县本地现行供热政策明确,居民住宅供热费按照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建筑面积统一核算收取。

本案中,供热企业依据产权登记面积及双方供热服务合同约定计费收费,完全符合属地政策及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计费流程合法合规、依据充分。综合全案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供热计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属地核定原则,各地计费口径存在差异。居民如对自家供热计费面积、收费标准存在疑问,可提前向属地供热主管部门咨询核实。同时,群众维权过程中需严格甄别政策文件时效性与有效性,切勿依据已废止、失效文件主张权利,避免诉求缺乏法律依据、造成不必要的维权成本。(王宝 魏延春 王银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