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写了遗嘱,为何还会对簿公堂?

明明写了遗嘱,为何还会对簿公堂?

“我去世后,房子、铺面中属于我的部分,都由我弟弟继承……”,广西柳州一男子在癌症晚期立下遗嘱,将遗产全部留给贴身照顾他十余年的弟弟,妻儿分文未得。

一年后该男子去世,叔嫂之间爆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遗产战”。法院判定该遗嘱真实有效却大幅调整分配比例,如今叔嫂双方仍然缠斗不休。

热搜话题#男子将遗产全部留给弟弟不给妻儿#下,法院的判定引发了广泛讨论。不少人认为,既有遗嘱,且妻子在男子患癌后离婚,不该被击穿(“遗嘱击穿”,即遗嘱虽然存在,但在法律诉讼中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者无法完全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愿去执行)。但现实情况中,很多时候,遗嘱有效≠能全权继承。

我们调取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大量遗产纠纷的生效文书,发现类似的案件并不是孤例。在那些被推翻的遗嘱里,法定继承人的“必留份”、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者的兜底保障,以及遗嘱本身的形式瑕疵,构成了最常被援引的击穿理由。

我们试图通过数据量化的方式,从成百上千份判决里探究司法的边界线,一份真正管用的遗嘱,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普通人的继承权益,如何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护?

遗嘱越立越多

而且越写越早

当60岁及以上人口已突破3亿,财产如何继承,正成为越来越多家庭不得不提前应对的问题。对于空巢、孤寡老人而言,遗嘱不仅关系到身后财产如何分配,也与养老照护、家庭关系等现实问题紧密相连。

而且,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遗嘱并不只是老年人的“身后事”,立遗嘱的人群平均年龄不断降低。

从年近八旬才考虑遗产安排,到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主动提前规划房产、存款乃至数字财产,遗嘱正在从一种临终安排,转向一种前置的人生规划。

当然,越来越多人立遗嘱的背后,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

从自书、代书,到打印、录音录像,甚至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写为《民法典》)与时俱进地为人们留下了更多形式选择,也为财产传承提供了更充分、更有力的保障。

“形式灵活”并不意味着“怎么立都行”。为了确保遗嘱真实体现立遗嘱人的意愿,同时让受益人的继承权益更加稳妥,《民法典》对不同形式遗嘱的订立程序作出了明确要求。

比如自书遗嘱必须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打印遗嘱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还应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录音录像、代书遗嘱同样有相应的见证和签字要求。口头遗嘱虽然适用于危急情况,但也需要两名以上的见证人。

现实中,一些人立遗嘱时往往只关注“财产给谁”,却忽略了“遗嘱怎么立”,一个签名、一个日期、一个见证环节,都可能成为日后争议的关键。法律给了更多选择,但也设下了清晰边界。

遗嘱不是继承的“万能通行证”

遗产未必全按遗嘱分

因为一纸遗嘱对簿公堂的案件并不少见,以“遗产继承纠纷”为关键词,仅2023年1月到2026年8月,裁判文书网上就有至少2100份生效文书,通过对其抽样分析发现,绝大多数的遗嘱都被法院认可,但仍有8.15%的遗嘱被认定为无效,4.81%的遗嘱被认定为部分无效。

在被击穿的数十份文书里,有超过一半都是因为形式被击穿,要不就是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不足,要不就是打印遗嘱没有逐页签名。

比如在2024年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审判的一则案件中,一对夫妻通过打印遗嘱,将共有房产份额留给了大女儿,但二女儿却认为这份打印遗嘱形式不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法院认定显示,该遗嘱虽然写明了财产安排,但全文为打印文本,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也没有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最终因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而产生效力问题。

这便是遗嘱被击穿中最常见的形式问题。

除此之外,财产权被击穿为遗嘱的第二大击穿点,占比28.57%。就像此次引爆舆论场的“柳州男子遗嘱被击穿”案件中,涉案房屋、铺面均为二人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只登记在该男子一人名下,但他也仅能处置属于自己的50%的财产份额,无权把整套夫妻共同财产通过遗嘱全部留给弟弟。

▲涉案的一楼架空层,来自红星新闻)

虽然其妻子在其患病期间提出离婚,但并不影响夫妻财产的处置。最终,法院在确认遗嘱本身有效的前提下,判定夫妻财产中妻子继承50%的财产。

只有在离婚时明确分割了共同财产,才可以自己做主处置属于自己的部分。但财产是否完成分割,并不只是看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生效的法律文书同样可以完成财产确权。

2025年佛山南海公证处一案例显示,蔡某与首任妻子韩某婚内共建平房,登记在两人名下。二人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该房产归蔡某所有,但始终未办理不动产过户。

蔡某再婚之后,为避免身后继承纠纷订立公证遗嘱,指定该房屋由第二任妻子张某继承。蔡某离世后,韩某对遗嘱提出异议,主张房屋应由二人女儿继承,拒绝配合张某过户。

最终法院审理认定,生效离婚判决已完成财产确权,未过户不影响权属,房屋属于蔡某个人财产,其有权立遗嘱处置,判决房屋依公证遗嘱由第二任妻子张某继承。

《民法典》中对继承顺序有明确的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律赋予协议的最高效力,意在鼓励社会成员通过契约方式解决养老问题,而非单纯依赖血缘关系。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中则例外,比如《民法典》也明确规定,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就是必留份制度,优先级高于遗嘱自由。

“柳州男子遗嘱被击穿”事件中,因为其大儿子为智力二级残疾,完全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情形。所以无论遗嘱如何约定,都必须为其预留遗产份额,不能被完全剥夺继承权。

所以法院判定其儿子也继承20%的遗产。

争的是房产

伤的是感情

2026年7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报,近5年来共审结涉老财产处分家事案件570件,其中遗嘱继承纠纷占比最高,达85.9%,诉争财产90%以上都涉及房产。

通过对裁判文书的遗产纠纷案抽样,我们得出的结论和北京二院发布的结论高度相似,超过九成的纠纷都涉及房产。

房子之所以频繁成为遗嘱继承诉讼的“主角”,一方面在于其往往是家庭中价值较高的重要资产,继承人对其归属感更加敏感;另一方面,房产不像现金可以简单分割,其背后还可能叠有夫妻共有、拆迁安置等复杂权属关系。

而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意思就是说,如果一对夫妻有多个儿女,按法律处儿女的遗产份额应等分,但对于赡养父母的子女,可以多分;有能力照顾却没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当部分或者少分。这就牵扯得更多了,人情与社会、法治与道德,司法之外的感情如何界定?都会成为决定这纸判决是否公正的难点。

2025年甘肃兰州西固法院审理了一起兄弟继承纠纷案。李甲、李乙兄弟的父母早年拆迁取得安置房,由弟弟李乙自行补缴房屋差价。父亲过世后,李乙长期与母亲同住,悉心照料直至母亲离世;哥哥李甲因赡养矛盾,此后很少探望母亲。

母亲去世后,李乙准备处置房屋时得知哥哥享有继承份额,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李乙觉得委屈——钱是我出的,妈是我养的,凭什么分给哥哥?李甲也觉得自己有理——爸妈没立遗嘱,我就是法定继承人,凭什么不给我?

法院最终认定李乙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房屋差价由其出资,判决房屋由李乙继承,同时按市价,判令李乙向李甲支付8万元补偿款。

弟与兄、姐与妹、夫与妻、母与子……对簿公堂的,往往都是最亲近的人。通过对裁判文书网的文书抽样,超过八成的遗嘱继承纠纷的主要诉讼亲属结构集中在子女之间、晚辈支系参与以及配偶与子女之间这三类。其中,子女之间最常见,占比35.19%。

兄弟姐妹之间争夺遗产最激烈,是因为父母离世不仅带走了原生家庭的纽带,还可能瞬间引爆了积压多年的童年偏心委屈、成年后的付出不公,以及对自身价值认可的争夺。各自成家后,配偶与外力介入,伴侣和下一代的利益诉求也会推动矛盾更加复杂。

物质利益的分配甚至在这里变成了对“谁更受父母爱护”的终极审判:陈年旧账借着财产分配一次性清算。

但现实困境往往更复杂,如何证明“尽了赡养义务”?谁说了算?老人不在了,兄弟姐妹各执一词,你说给钱了,他说出力了,最终法院只能看证据,可亲情这笔账,哪是几张转账记录、几段聊天记录就能算清的?

2024年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则遗嘱继承纠纷案中,儿子1996年离家,此后长期失联,被继承人在遗嘱中直接写其“16年来丝毫未尽赡养父母义务”,并表明房产全归女儿继承。法院审理认定遗嘱有效,被继承人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

但在同年静安区人民法院的另一则纠纷案中,针对被继承人遗嘱中未处分的银行存款,三名子女称另一名子女自2000年起与父母断绝来往,未尽赡养义务,主张其少分或不分。法院最终审理认为证据不足,该存款仍由四名继承人均等继承。

相同的家庭叙事,但在不同的证据背景下,得到的分配结果完全不同。

纠纷背后的特殊家庭结构同样值得注意。分析发现,再婚/重组家庭在诉讼中共涉及105次,占比38.89%。

内蒙古杭锦后旗的一起遗嘱继承纠纷中,被继承人前婚有一名成年女儿,再婚后与现任妻子生育一名未成年儿子,现任妻子还带有一名未成年继女。被继承人在去世前两天亲笔立下遗嘱,明确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现任妻子。

前婚女儿对此安排表示强烈质疑,认为父亲临终时的行为能力存疑,同时遗嘱没有给年迈的母亲以及两个未成年人保留必要份额。

经审理查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立遗嘱人当时缺乏相应行为能力;其母亲还有其他子女赡养,未成年儿子和继女也由现任妻子抚养,并非没有生活来源。最终,法院认定遗嘱有效,“全部财产留给再婚妻子”的安排得到支持。

现任配偶、前婚子女、继子女,不同婚姻阶段形成的家庭成员,在同一份遗嘱面前拥有不同的情感记忆,也可能拥有不同的法定继承期待。于是一张纸试图终结的家庭问题,反而更容易成为诉讼开始的地方。

遗嘱的意义,本应是让一个人在生命终点之后,仍能对自己的财产作出清晰安排。当遗嘱被“击穿”,失效的往往不只是一纸安排,还有重新进入分配的房产、存款等,和被推向法庭两端的亲人。

法院可以给出判决,但要人们和解很难。官司打完了,人心也散了。对簿公堂的血亲们,在失去亲人后,又失去了彼此。

因为传统观念影响,国人普遍避讳谈“身后事”,但一份符合流程、安排妥当的遗嘱,恰恰是父母能留给子女最实在的保障和爱,把“身后事”变成“确定的爱”,才能有效避免后代纷争。

(数据新闻编辑 陈华罗  实习生 杨舒涵  新媒体设计 苗奇卉  校对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