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交易有严格限制,很多村民疑惑,同村村民之间买卖宅基地房屋是否有效?交易完成遇上征地,卖方能不能临时反悔主张合同无效?近日,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清晰厘清农村宅基地交易的法律边界。
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均是塔城市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25年5月,二人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名下宅基地房屋及附属设施,以42.5万元出售给孙某。合同专门写明,如果房屋与宅基地遇到征收拆迁,所有征收补偿权益都归孙某,王某需要无条件配合办理手续,不再主张任何补偿。交易之前,房屋全部共有权人也出具了书面授权,同意王某出售房屋、代办全部交易手续。
合同签订后,孙某足额付清购房款,王某腾空房屋并移交相关证件,交易顺利履行完毕。不久之后,这片区域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征收公告发布,暂停土地、房屋变更登记。眼看马上可以拿到拆迁补偿,卖方王某心生悔意,主张自己无权单独出售房屋、房屋现在无法过户,拒绝按照合同配合孙某办理补偿手续,还打算单独联系征收部门申领补偿。孙某多次协商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王某配合办理拆迁补偿手续,确认全部补偿归自己。
庭审过程中,王某辩称案涉房屋属于家庭子女共有财产,自己没有单独处分的权利,加之房屋已经划入征收范围无法过户,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全部事实后认定,农村宅基地房屋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本案买卖双方属于同村村民,交易主体符合法律要求。并且房屋出售已经取得所有共有权人的书面授权,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是案涉区域刚发布征收冻结公告,补偿标准、金额、办理流程都还没有最终确定,相关补偿权益暂时无法确权办理,因此孙某要求确认补偿权益、判令对方配合办理手续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驳回孙某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大家在交易家庭共有宅基地房屋时,不能只听信单方口头承诺,交易前一定要核实全部产权人意见,拿到书面同意文件,妥善保存证据,防止后续出现反悔纠纷。
诚信是民事交易的基本原则,合同依法生效后,不能因为拆迁、补偿等利益变化恶意毁约。即便征收相关手续还没有落地,生效合同依旧约束双方当事人,违约一方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宅基地交易事关重大,务必做到遵守法律规定,规范交易、留存书面证据,保护自身财产安全。(范长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