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一赔三、退一赔十不是万能!广安市广安区法院两起真实判例解析维权误区

退一赔三、退一赔十不是万能!广安市广安区法院两起真实判例解析维权误区

人民法治网四川讯 买到假货,或是遇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少消费者第一时间就想到“退一赔三”“退一赔十”;买到的生鲜水果出现损坏,也会直接向商家索要赔偿。同样是维权,为什么有的诉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有的却被驳回?

维权能否胜诉,不只是看情理,更要看法律边界。是否明知商品存在问题、是否及时固定证据,直接决定维权结果。下面,广安市广安区法院通过两起真实判例,为大家厘清消费者维权中的常见误区。

案例一:明知不符仍购买 十倍索赔被驳回

案情简介

一名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白酒,在明知商品与网店宣传不一致的情况下依然下单。事后,该消费者以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家构成虚假宣传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经营者和网络平台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庭审中,经营者辩称,消费者沟通时只提出退款不退货,且订单配有运费险,不应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平台则抗辩,自身并非交易参与主体,不承担合同义务,消费者购买行为并非出于日常生活消费需要。

争议焦点

消费者是否因商家虚假宣传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完成交易;涉案白酒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提出的退货退款、运费赔付以及十倍赔偿金的诉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在购买前已经知晓商品与宣传内容存在出入,购买行为并未受到虚假宣传误导,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案涉白酒进货渠道正规,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产品质量合格,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退货退款,驳回消费者主张的十倍赔偿等其余诉讼请求。

案例二:购后38小时发现坏果,举证不足索赔被驳回

案情简介

消费者在超市购买车厘子,时隔38小时后联系商家,称水果已经变质,食用后身体不适,向商家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商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其他相关损失。

经营者答辩称,车厘子属于生鲜易腐产品,保质期短,消费者购买后存放不当也会造成果实损坏。距离购买已经过去38小时,无法证明商品在交付时就存在质量问题。

争议焦点

案涉车厘子在超市交付时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及其他损失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车厘子属于生鲜易腐商品,消费者未能举证证明商品在交付之时就存在质量问题,也无法证明自身身体损害与食用该车厘子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审判决驳回消费者全部赔偿请求,当事人提起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维权提示:守住法律边界,理性依法维权

“退一赔三”“退一赔十”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维权武器,但并非万能条款,行使权利必须恪守法律规定。

维权要“诚”

消费者合法维权受法律保护,但不得滥用权利。知假买假、反复牟利索赔,以投诉举报要挟商家的恶意维权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只有秉持诚信原则理性维权,才能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诉求要“准”

要准确区分法律适用情形。退一赔十适用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退一赔三适用于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以生活消费为前提,非出于消费目的大量购买、反复索赔,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证据要“留”

妥善保存购物小票、支付记录、商品实物、开箱照片视频,以及和商家的沟通记录,完整留存维权证据。

验收要“快”

生鲜易腐类商品,建议当场查验货品状况,及时固定商品原始状态,在合理期限内向经营者提出质量异议,避免事后举证困难。

渠道要“多”

优先选择协商和解、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申请消费者协会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协商调解不成,再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时机要“早”

及时主张自身权利,切勿怠于行使权利,避免因时间推移造成证据灭失,导致诉求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供稿:广安市广安区政法委 作者:陈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