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法院:賨法守正|消费维权也有边界

广安市广安区法院:賨法守正|消费维权也有边界

人民法治网四川讯 买到假货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很多人第一反应是“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生鲜水果坏了,也习惯性找商家讨说法。可同样是维权,为什么有的官司能赢、有的却被驳回?差别往往不在“道理”,而在“边界”——你是否“明知”,是否“及时”。下面两个真实案例,把这“一进一出”两条边界一次讲清。

案例一:明知不符仍购买 十倍索赔被驳回

案情简介:某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白酒,明知商品与网店宣传不一致仍下单,事后以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构成虚假宣传欺诈为由起诉,请求经营者与平台退还货款、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辩称:消费者在沟通记录中只申请退款不退货,且运费有运费险,不应承担十倍赔偿。平台辩称:其不是交易参与方,不承担合同义务,消费者并非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

争议焦点:消费者网购时是否被误导而违背其真实性意思进行购买交易,案涉白酒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主张的退货退款并支付运费和十倍赔偿金是否应支持。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消费者购买前已知晓商品与宣传不一致,其购买决定并未因虚假宣传陷入错误认识,双方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案涉白酒来源渠道正当且经具有相关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为合格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最终判决退货退款,驳回其余诉讼请求(含十倍赔偿等)。

案例二:晚报38小时的坏果:举证不及,索赔被驳

案情简介:某消费者在超市购买车厘子,38小时后联系商家称有坏果吃坏肚子,索赔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及其他损失。

经营者抗辩:车厘子生鲜易腐、保质期短,买回去存放不当也会坏,38小时后才说,如何证明交付时就是坏的?

争议焦点:消费者在超市交付案涉车厘子时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以及是否应支付十倍法定惩罚性赔偿及其他损失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车厘子属生鲜易腐商品,消费者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商品交付时即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证实自身身体损害与食用案涉车厘子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驳回赔偿请求。本案经上诉后维持原判。

消费者维权提示

一是维权要“诚”。消费者依法维权受保护,但不能滥用权利,反复索赔、以投诉要挟属“习惯性”恶意维权,甚至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理性诚信行使权利,才能既护自身权益,又护市场公平。

二是诉求要“准”。选对依据、定对范围。“退一赔十” 针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 148 条),“退一赔三”针对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需分清适用情形;惩罚性赔偿以生活消费需要为限,超出合理需要的大量购买、反复索赔难获支持。

三是证据要“留”。妥善保存购物凭证、支付记录、商品实物、开箱照片视频以及与经营者的沟通记录等证据。

四是验收要“快”。生鲜易腐商品当场检验、及时固定商品原始状态,并在合理期限内向经营者提出异议。

五是渠道要“多”。优先通过协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等非诉途径解决纠纷,协商调解不成的再依法提起诉讼。

六是时机要“早”。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怠于主张导致权利难以获得保护。

(文稿:广安市广安区法院 作者: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