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现在由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出生证明上仅登记父亲李某,凭什么认定李一的生母是张女士……”

这是一个共有物分割案件庭审现场法官跟被告之间的对话,这个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共有物是巨额的赔偿金,而被告的这句质疑正是案件的争议焦点和难点。

张女士早年离异,独自抚养与前夫所生之子张某一。2017年,她与李某相识并举办了婚礼,但没有领取结婚证。次年,张女士产下一子李一。然而,由于家庭琐事张女士与李某产生了矛盾,张女士于当年独自离家出走。2019年,张女士因车祸不幸身亡,法院依法判令肇事方及保险公司支付了死亡赔偿金。

张女士的赔偿到账后,事情本已了结,没想到,数年后,这笔赔偿金因儿子李一的权益问题再起波澜。

2024年,李某才从他人处得知张女士的事情,李某认为张女士的身故赔偿金应该有李一的份额。跟张女士的父母协商不成,李一作为原告将张女士的父母、儿子张某一、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

然而,由于没有法定婚姻关系证明,仅凭口头陈述,无法确认李一与张女士的母子关系,张女士的父母坚决不予认可,这成了横亘在案件公正裁判面前的最大阻碍。

2025年7月9日,张苏波(中)与法官助理王文静(右)会同当事人开展案件调解(渑池县人民法院仁村法庭  供图)

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每一份事实认定、每一次裁判结果,都关乎孩子的未来,容不得半点含糊。为此,我决定前往医院调取张女士生育李一时的完整病历,将其作为证明母子关系最直接、最权威的证据。

当天,我冒雨赶赴医院调取材料,不料相关科室召开会议,无人对接,首次取证无功而返。

回来后,我再次与医院联系,协调档案调取的流程与时间后再度前往。这次,我们终于成功调取到内容完整、记录详实、信息真实的原始分娩档案,证实了张女士与李一的母子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的赔付范围,本身就包含死者未成年子女的扶养生活费。法定近亲属的扶养权益,只基于血缘身份与法定扶养关系认定,与父母的婚姻状态无关、与婚姻登记与否无关、与家庭关系状态无关。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在法律面前,享有完全平等的法定权利。

法槌起落,尘埃落定。由于案涉死亡赔偿金一直由张女士的父母代为保管,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的父母向李一支付对应的死亡赔偿金共计14万余元。

案件审结,我的思绪却久久难平。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法律框架内享有同等权利。尽管父母没有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但亲子间的扶养义务并不会因此消失。任何人不能仅凭成年人之间的情感纠葛,就剥夺未成年子女与生俱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对非婚生子女平等保护规则,是不容突破的法律底线。司法最重要的价值是以法理冲破世俗成见,让公平抵达每一个角落。让每一个孩童,无论出身如何、境遇怎样,都能沐浴法治之光,获得法律一视同仁的保护,以奔赴安稳从容的未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仁村人民法庭 张苏波)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6年8月上(总第231期)履职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