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经查,达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平罗县陶乐镇302省道时,与对向杨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致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达某某未停车处置,反而因畏惧法律责任弃车逃离现场。
为企图规避酒驾追责,达某某上演荒唐一幕——他专程前往陶乐镇某超市购买白酒再次饮用,妄图通过“事后补酒”干扰酒精检测数值,制造取证障碍、混淆司法认定。警方随后在陶乐镇将其抓获归案。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71.05毫克/100毫升。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办案检察官在审查中细致梳理证据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查实达某某此前已有两次酒驾犯罪前科——分别于2022年、2023年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已是第三次触犯该罪名,属典型的屡教不改、重复违法犯罪。
情节更为恶劣的是,达某某被抓获、涉案白酒被依法扣押后,仍执意抢夺被扣白酒继续饮用,其规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恶意极为明显。该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司法办案秩序,更公然藐视法律权威。鉴于其五年内多次醉驾、肇事逃逸、刻意规避处罚等多项从重情节,平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其提起公诉,并明确建议法院从重处罚,且不予适用缓刑。
办案检察官指出,针对部分驾驶人“事后饮酒避追责”的侥幸心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检测或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的,可以通过查获后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醉酒依据。这意味着,企图通过逃逸、事后补饮来篡改事实、规避处罚的行为,不仅无法逃脱法律认定,反而会因主观恶意恶劣而成为从重量刑的重要考量。
同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曾因醉驾受过刑事处罚又再次醉驾的,均属危险驾驶罪的法定从重情节。酒驾醉驾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极易引发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达某某两度获刑仍不思悔改,再次铤而走险肇事,还蓄意挑衅执法权威,最终将面临严厉刑事制裁。
(本报通讯员 张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