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环境的“晴雨表”。近年来,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持续深化生态警务,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犯罪露头就打,对受困、受伤的野生动物及时救助。
田间巡查发现捕兽夹,非法狩猎被查获
8月28日,兰溪市公安局马涧派出所民辅警在辖区巡查时,发现一处农田中布设着捕兽夹,周边还留有疑似野生动物毛发。

民警鲍吉涛、张泽玮当即对捕兽夹和现场痕迹拍照取证,同步走访周边农户,很快确认捕兽夹为村民蒋某布设。随即民警前往蒋某住处,当场查获其猎捕的野生动物一只及其余捕兽工具。

经联系林业部门、野生动物保护机构确认,蒋某猎捕的动物为鼬獾,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随后,民警依法将蒋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目前,蒋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夜鹭误入居民区,民警救助放归自然
“警察同志,我家门口来了只大鸟,你们快来看看!”8月22日上午,兰溪市公安局永昌派出所接群众徐某报警求助称有只灰黑色羽毛、喙部尖锐的鸟类蜷缩在自家墙角。
楼彦宇到场初步检查后发现该鸟体表无明显外伤。他随即联系野生动物保护机构辨认,确认其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夜鹭。

为避免二次伤害,楼彦宇小心将其安置在纸箱中带回派出所,并提供清水和食物。经野生动物保护机构评估:夜鹭身体健康、具备野外生存能力,随后被安全放归自然。
以案释法:
猎捕“三有”动物,不是小事,鼬獾、夜鹭均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捕兽夹属于禁用猎捕工具,猎捕“三有”动物,可能触犯法律。
兰溪公安将持续深化生态警务,健全“日常巡查+接警处置+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依法严打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与林业等部门协同做好救助保护,全力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乔磊 徐梦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