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纠纷,不少群众都会选择人民调解方式化解争议。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签字确认后,本以为纠纷就此了结,可现实中,常有一方签协议容易、履行困难,到期无故拖延、拒不履约,让守约方陷入维权困境。人民调解协议到底算不算数?对方拒不履行,我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原告王某在被告常某经营的电商工作室从事电脑制图工作。2025年7月23日,王某离职,常某尚欠其工资50000元未支付。
2026年1月7日,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常某所欠50000元工资分两期清偿,2026年3月19日前支付30000元,剩余20000元于2026年6月30日前付清。同时特别约定:若常某任意一期未按期履行,视为全部款项提前到期,需一次性付清全款,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
然而,第一期付款期限届满后,常某未支付任何款项。王某多次催告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常某支付拖欠工资50000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
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案涉《人民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备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恪守履行。被告常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期支付首期欠款,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按照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全部未付款项即刻到期,被告需一次性清偿全部欠款并承担利息损失。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常某支付原告王某工资欠款50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