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方路司法所巧解再婚家庭遗产继承难题

朔方路司法所巧解再婚家庭遗产继承难题

本报记者 杨秀丽

继父去世,几十万元拆迁款该给谁?9月2日,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司法所调处一起历时30余年、房屋两次置换、涉及再婚亲属多方主体的疑难遗产继承纠纷。

1991年,陈某某的妻子王某某离世,留下二人婚内共有的一套建筑面积约65㎡的房改房,法定继承人为陈某某、二人亲生女儿陈大某、陈小某,家庭成员未及时办理析产、继承手续。1995年,陈某某与孙某某再婚,孙某某携3名子女与陈某某共同生活,重组家庭存续近30年。

伴随家庭结构变化,涉案房产历经两次变更:1999年完成房改置换;2021年交易为辖区现有住宅,不动产登记为陈某某、孙某某共同共有。多次置换叠加再婚夫妻共有登记,导致原配妻子遗留遗产、父亲个人财产、再婚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增值权益深度混同。2023年,陈某某病逝,其生前未订立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财产依法进入全员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有孙某某、陈大某、陈小某,以及3名继子女。

2026年,涉案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陈大某、陈小某主张分割生母遗留未析产遗产及应继承的生父遗产份额;孙某某及3名继子女对房屋共有份额、继承资格、补偿分配、赡养义务划分等争议巨大,各方自行协商无果后,向朔方路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

面对时间长、财产变动多等难题,调解员逐一对30余年来房屋置换、产权变更、婚姻家庭变动等进行梳理,界定生母遗产原始份额、父亲个人遗产范围、夫妻共同财产边界等。同时针对性开展普法,依据民法典继承编,明确3名继子女享有继父遗产的继承权,但房屋中原配妻子王某某的遗产部分,与继子女、再婚配偶无权属关联;并向各方释明,婚后“共同共有”登记不等同于均等分割,存在上代遗产转化的,必须结合财产来源、形成年代等综合判定。

“法律层面你们有继承生母遗产的合法权利,但继母孙某某与你父亲相伴近30年,应当考虑这份情分”“要尊重原生遗产的法定属性,明确原生子女合法权益”……针对再婚配偶及继子女一方,调解员说。经过多轮沟通,3名继子女主动让步。“这房子我们虽然也有继承权,但里面确实有陈姐姐亲妈的份。继父已经离世,我们不想因为钱财,耗尽近30年的家庭情分。”继子女刘某某说。

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按比例将涉案房屋以货币补偿总价值进行析产,即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益包含房屋补偿等总计48万余元,由愿意取得拆迁安置房屋的陈小某以现金转账形式向愿意取得货币的其他继承人支付对价,其他继承人协助陈小某办理公证、拆迁协议签订及过户等手续;陈某某生前遗留的现金存款由孙某某全额继承;协议生效后,陈大某、陈小某不再承担对孙某某的赡养义务,同时也不再享有孙某某未来过世后遗产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