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深度融合审判职能与基层治理,切实将司法服务、法治宣传等下沉到乡村一线,9月1日,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赴南圣镇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的刑事案件,当地村干部、村民代表到场旁听庭审,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良好效果。

庭审查明,2013年9月,五指山市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了位于五指山市南圣镇同甲村的土地,用于旅游开发。在此期间,王某某私自在该旅游公司承包地块种植槟榔。2021年1月28日,该旅游公司与苏某签订《农业种植项目合作协议》,双方合作种植咖啡,占地面积,合同期限为10年。2023年1月10日,该旅游公司向王某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王某某将种植在其承包地块的槟榔移走,但王某某并没有移走。2023年3月5日,该公司派挖机进场将王某某种植的槟榔树清理掉。2023年12月4日,王某某的女儿(已判决)因不满其家种植的槟榔树被清理,便纠集被告人黄某某及多名亲友,手持砍刀等工具,蓄意对苏某在承包地块内种植的槟榔树苗、油茶树苗、咖啡树苗等农作物进行大肆砍伐和损毁。被害人妻子发现后及时报警,涉案人员随即离场。经专业机构鉴定,本次被损毁农作物价值共计16218元。
公诉机关当庭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持械故意损毁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损坏财物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规范有序,结合庭审查明事实、在案证据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承办法官当庭开展精准法庭教育与警示教育。法官明确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法人的公私财产权利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达到法定数额标准即构成刑事犯罪。被告人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完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即便系受他人邀约、并非事件起因和组织者,仅被动参与、辅助作案,也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其主观明知行为违法仍参与实施,客观上造成他人财产受损、扰乱基层社会秩序,行为与犯罪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当庭警示教育被告人,其行为看似帮亲友出头,最终害人害己、拖累家庭、扰乱基层秩序,要求其彻底摒弃盲目从众、人情义气的错误思想,树立正确是非观和法治观,今后坚决拒绝各类违法邀约,遇事冷静理性,通过合法途径化解矛盾纠纷,珍惜司法从宽处理机会,回归社会后遵纪守法、踏实生活,严守法律红线。
本次巡回审判同步面向旁听村干部、村民代表开展以案释法公开宣教,以真实案例警示广大群众,邻里土地纠纷、生产经营矛盾应当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妥善化解,切勿冲动行事、跟风滋事、私力报复,杜绝以违法方式解决矛盾,切实树立“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理念、弘扬法治正气、净化乡村风气。(王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