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家企业超标排放含盐废水 赔偿5400余万并累计投入15亿元治污

31家企业超标排放含盐废水 赔偿5400余万并累计投入15亿元治污

人民法治网讯 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联合发布“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程的十大案例”。人民法治网推出系列盘点,逐一呈现典型案例。本期聚焦山东省南四湖流域全盐量硫酸盐超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南四湖公益诉讼专案中发现,山东省部分企业存在高盐废水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超标排放含盐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将案件线索移交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经过排查筛选,发现有33家企业排放的废水中硫酸盐、全盐量浓度超过山东省地方标准限值,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硫酸盐0.10至7.75倍、全盐量0.06至3.92倍,对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质安全造成潜在影响。鉴定评估机构对33家企业出具评估报告,其中2家企业损害显著轻微无需赔偿,31家企业可量化损害金额约8.25亿元。

磋商过程中,办案部门本着“损害事实不协商、赔偿金额不让渡、执行方式可商议”的思路,对少数企业减轻赔偿责任的要求予以拒绝,同时对积极承担责任的企业提出的分批缴纳、延长缴款时限等要求予以认可。截至2023年12月19日,31家企业均已签订磋商协议。

根据协议,赔偿义务人通过高盐水治理项目提标改造替代、生态环境直接治理、缴纳赔偿金等方式承担赔偿责任。30家企业共缴纳赔偿金5400余万元,其中10家企业累计投入超过15亿元实施矿井水提标改造,改造后硫酸盐、全盐量排放浓度降至标准限值以下。1家企业因破产无力赔偿。枣庄市将收缴的2631.89万元用于建设南四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区域。

该案是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行政机关落地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纳入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办案中,鉴定评估机构在无先例和在线监测数据可供参考的情况下,综合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水资源影子价格法、恢复费用法确定赔偿金额;生态环境部门针对不同企业分类提出提标改造、货币化赔偿等方式,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及时修复。

(贾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