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只伤人引纠纷 倾情调解促和谐——陕西潼关法院妥善调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犬只伤人引纠纷  倾情调解促和谐——陕西潼关法院妥善调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2026年9月1日,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承办法官通过耐心释法说理、用心化解矛盾,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5年11月5日,原告甲在潼关县某村内正常通行期间,与牵犬出行的被告相遇,被告所携犬只突然扑咬,造成原告小腿受伤。原告及时就医治疗,不仅产生医疗费用,还因伤情休养无法正常务工,遭受了身体、经济及精神多重损失。经查,涉案犬只饲养人为被告丙,事发时由被告乙实际看管。

事发后,二被告仅支付原告医疗费用,双方就误工费等其他经济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潼关法院,要求二被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件细节、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当事人释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正常通行、无任何过错,二被告未尽到犬只安全管理义务,对本次损害后果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晰、标的额较小,为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诉累、快速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向二被告解读饲养动物侵权的法律规定,明确文明养犬、安全管犬的法定义务,使其充分认识自身过错与法律责任。同时,法官认真倾听原告诉求,细致核对各项损失凭证,耐心安抚当事人情绪,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处理纠纷。在法官情理法兼顾、耐心细致的调解疏导下,双方当事人最终放下分歧、握手言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元,该款项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当场履行完毕,纠纷彻底了结。

法官寄语:

饲养宠物是个人生活爱好,但养犬更应尽到管理责任。饲养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携犬外出必须严格遵守文明养犬规定,全程系好牵引绳,对烈性犬等犬只依规佩戴嘴套,杜绝伤人风险。若将犬只委托他人看管,需如实告知犬只习性,明确安全责任,不得推诿免责。

受委托看管犬只的人员,无论是否有偿看管,均负有审慎管理义务,必须严格管控犬只行为,防范意外发生。一旦发生犬只伤人事故,应当第一时间救助伤者、积极协商赔偿,主动担责、化解矛盾。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文明养犬是义务,依法担责是底线。希望大家自觉遵守养犬管理规定,文明养犬、依法担责,共同维护安全、和谐、有序的生活环境。(丁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