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景汉朝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立法和法律实施都取得了巨大进步。同时要看到,个别法律规范还有普遍不被遵守的情况。要解决这些问题,应着力于以下几方面:一是树牢为民意识,巩固良法善治根基。近些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大人大主导立法的力度,在解决部门保护主义影响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上取得了良好效果。我们要从根本上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让每一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饱含为民初心,避免只从管理者的角度看问题、定规则,忽视相对社会主体的利益。二是技术赋能强制力,将“不能违法”变为“违法不能”。数字时代应当强化技术赋能,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性。三是提高违法成本,强化“违法害己”威慑力。针对一些难以监管的普遍性违法,可以提高违法失信成本,增强规范威慑力。四是落实全民教育,强化守法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规定,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要积极动员全社会参与法治宣传教育,用好用活各类法治宣传教育载体,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张雪樵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公益诉讼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如何实现既要监督、又要发挥行政机关的职能和优势呢?首先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创新构建督促之诉的程序制度。传统诉讼依托司法审查来实现司法救济,强调案结事了,但是公益诉讼不能“包打天下”,需要对司法审查与司法救济进行适度分离,在具体操作上,创新形成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核心诉讼请求。其次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创新打造协同之诉的共治机制。传统诉讼中被告总是被动的,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不能成为‘诉讼大国’”的重要指示精神,也为契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天下无讼、以和为贵”“水善利万物而不争”等价值追求,行政公益诉讼创立了很多程序来赋予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主动权。这一系列程序设计的目的是赋权被告行政机关随时可以阻断诉讼程序。正因为如此,行政机关虽然是公益诉讼的被告,但在整个过程都具有通过主动履责纠错来阻却诉讼发展的机会,从而使行政执法权真正得到充分尊重。总的来说,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成功源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坚定了我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四个自信”。

姜伟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
人工智能赋能法治实施,是技术进步与制度演进深度耦合的时代命题,是法治实施演化的必然路径,依托人工智能为法治实施提质增效是大势所趋。人工智能为法治实施“提智增效”,可以破解传统法治实施模式面临的三大结构性困境:一是案多人少的需求矛盾,二是程序效率的对冲关系,三是资源不均的地区差异。以算法的标准化消减人为的随意性,有助于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进一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夯实公平正义的基石。人工智能赋能法治实施的核心是以人民为中心,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主体、以“公正”为灵魂的赋能,体现“以人为本,技术向善”原则,实现智能时代的人权保障。人工智能介入法律实施也带来了算法偏见、机器幻觉、责任归属等新问题,这是对法治回应能力的挑战,需要用更高阶的规则去治理。要牢牢把握“人工智能辅助而非替代”的定位,建立完善的人机分工与责任归属框架。

官景辉 中共中央宣传部原秘书长
法治建设的生命力不在于条文的完备,而在于实施的真实效果。长期追踪法治实施进程的研究表明,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既系统梳理民生保障、公益诉讼等领域的进步,也不回避执法司法中的现实难题。这种客观立场能有效提升法治评估的公信力,对内为统一法律适用、实现同案同判提供精准参照,对外则向国际社会展现一个不断自我完善的法治中国形象。同时,法治成果应当成为基层工作者手边的实用工具,通过对各地成熟经验的体系化整理,为化解纠纷、保障权益提供可操作的解决方案,打通从制度设计到群众感受的“最后一公里”,使抽象的法律正义具象化为群众看得见的维权路径,彰显法律对不同主体的平等保护。此外,法治故事是最有说服力的国家叙事,应摒弃抽象理论说教,采用贴近基层的真实案例,生动呈现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具体过程,切实证明中国法治并非停留于纸面的制度设计,而是维护权益、促进社会进步的生动实践。

王晓光 司法部法治督察局局长
知法并不必然带来守法。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在行为上遵守法律。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公民对法治的信仰主要源自对执法司法公正的感知。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人们感受到的执法司法越公正,就越认同法治,也就越自觉地守法。执法司法不仅要公正,而且要让人们感受到公正,这就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司法过程本身就是最好的法治课堂。公民对执法司法公正最深刻的感知,主要来自亲身经历和直接参与。研究表明,真正塑造法治信仰的,往往是那些亲身参与、看似细小的直接经验。执法司法公正与公民法治信仰双向促进。公民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就能更有效地监督执法司法活动,更理性地表达诉求,这本身就是对执法司法公正的有力支持和倒逼。同时,当守法成为全社会的自觉和习惯时,就能有效降低执法司法成本,减少冲突和矛盾。

黄文艺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公平正义是中国政法话语体系中统领性、基础性、标志性的核心范畴。习近平总书记将其定位为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强调必须牢牢把握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将公平正义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新时代追求的更高水平公平正义可以概括为“够得着、看得见、听得懂、到得快、能兑现”。够得着,即通过数字科技支撑的线上诉讼模式与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制度,让所有人都能便捷触及司法服务;看得见,即以视频和网络全程留痕,让公平正义现场与事后均可见证;听得懂,即运用群众语言解开“法结”与“心结”,实现案结事了;到得快,即通过深化繁简分流等诉讼制度改革,让公平正义提速;能兑现,即通过深化执行制度改革,确保公平正义不折不扣地兑现。

李洪雷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党委书记兼总编辑
行政法实施中的公平正义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公平正义体现程序公正与效率平衡、普遍公正与个案公正统一、行政公正与司法公正互动三个维度。数字化时代依法行政须回应技术变革挑战,确立自动化决策程序性原则,保障相对人知情权与人工干预权,重大案件人工复核法定化。信用惩戒等领域须坚守比例原则,禁止不当连接,构建异议和信用修复渠道,守住公平正义的行政法底线。

姚莉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依托宪法性法律监督职权以及刑事诉讼程序枢纽的制度设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全流程法律监督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刑事诉讼全流程法律监督取得体系化成就,形成涵盖各环节的运行机制,并积极运用数字技术构建监督新模式。但从整体性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机制安排来看,仍存在监督职权配置失衡、配套机制不完善、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完善路径应通过优化职权配置、健全配套机制、强化权利保障协同推进,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措施的效力,畅通行刑衔接、“法法”衔接以及相关制度的运行机制,借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契机全面检视制度,查漏补缺,从基本立法维度健全刑事诉讼全流程法律监督对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助推刑事司法公正充分实现。

邢会强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2026年4月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提出:“严惩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打击证券违法行为是资本市场持续坚持的监管基调,但从严监管应当严而有度,必须完整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整体要求,妥善平衡严格执法与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之间的辩证关系,以法定程序划定执法权限、以实质公正校准处罚尺度、以柔性文明优化监管方式,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四项要求有机融合、不可偏废,共同构成完整的资本市场法治化监管体系,为整治市场乱象、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王晓晔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算法定价是企业凭借大数据和算法对产品进行的自动化定价,包括动态定价和个性化定价。动态定价是根据市场客观情况调整价格,个性化定价则是一种价格歧视,因为这是根据消费者支付能力实施的价格差别待遇。从公平正义角度看,人们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购买同一产品的价格应当是相同的。个性化定价则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暗箱操作,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还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算法定价应当是透明的,定价程序应当是合理的,定价机制应当基于成本和合理利润,即这种定价不仅要体现经济上的高效率,而且要体现法律上的公平与正义。

孙晋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我国规范权力干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程序制度,以及追求权力行使的正确价值取向、确立在“市场公民”利益分配中的实体标准,是新时代制度创新的典范,具有丰富的法治内涵。在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和程序正义三个维度与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三个层面进行理论挖掘和澄清,对于当下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通过公平竞争推进公平正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许多奇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财税法治以分配、矫正双重正义为价值内核,依靠税收公平、财政平衡实现利益衡平,依托税收法定、预算公开约束公权力,最终服务共同富裕目标。当前我国税制、财税立法、征管、司法建设已取得显著成效,但仍存在立法滞后、优惠规则模糊、税务审判专业化不足、执法程序存在瑕疵等短板。结合银行伪公募套利、北大荒涉农税、房屋契税核定三类典型涉税案例可见,形式与实质脱节、程序保障缺失极易破坏税负公平。对此需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立法完善,细化实操规则,推进税务专门司法建设,规范税收优惠与核定执法,以完备财税法治体系,守护社会分配公平。

叶静漪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公平正义的实现形态已从单项制度的扩面补强,进入体系协同的深层展开——通过发展与规制的理念协同、硬法与软法的制度协同、中央统筹与地方试点探索的央地协同以及多元主体协同,把分散的制度连成体系,把抽象的权利转化为可实现的路径。其中,中央统筹与地方试点探索的央地协同,既体现为全国统一规则对基本权利底线和制度方向的确认,也体现为地方围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生育支持、超龄劳动者保护、基本养老服务等重点领域开展先行探索、细化落实和经验转化,使公平正义在不同地区、不同群体和不同劳动形态之间获得更加均衡的制度表达。社会法实施正经历从“身份入口”走向“风险识别”、从事后救济走向全程治理、从单项保障走向体系输送的三重转变。社会法的公平正义,贵在把宏大制度落到具体生活,把社会风险转化为公共责任,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转化为可确认、可期待、可实现的法治秩序。

孙佑海 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天津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
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但法典突破仅是起点。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唯有通过配套立法将制度设计转化为执法、司法、守法的具体实践,才能真正实现生态环境领域的公平正义。配套立法是上位法出台后法定主体依权限程序开展的补充衔接性立法活动,具有从属性、补充性和协调性三大特征,覆盖法典明确规定和隐含需求两大类,涵盖国家与地方两个层面。推进配套立法须坚持依法、及时、适配、协同原则,抓紧清理修改与新法典不符的法规,新增碳达峰碳中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环境修复等配套制度,持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王春晖 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浙江大学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首席专家
推进人工智能综合立法,必须统筹多法律领域的融合协同,应秉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核心理念,落实三个“确保”:确保技术服务于增进人类福祉,确保人的尊严与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确保技术安全可靠可控。构建系统完备、协调统一的人工智能法律体系,关键在于突出制度的系统性、全面性与协调性,确保不同法律部门的相互配合与统筹衔接。在具体治理路径上,应聚焦算法歧视与数据失范两大核心症结:一是算法歧视特指在人工智能自动化决策场景中,依托数据分析与模型运算,对特定群体形成系统性、重复性的不合理差别对待。二是数据失范是智能社会公平正义失衡的深层根源,是算法歧视滋生蔓延的底层诱因。相关实证研究表明,即便训练数据集中仅存在0.01%的不公平文本偏差,人工智能模型输出的有害、不公内容占比也将提升11.2%,这充分印证了数据治理的基础性与关键性价值。

《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6)》发布会暨“全面彰显法治实施各领域公平正义”专题研讨会与会人员合影
(摄影/郭红伟)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6年7月下(总第230期)受权发布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