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夫妻协议离婚时会约定,子女由一方独自抚养,另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很多人以为这份白纸黑字的约定就一锤定音,可以永久免除抚养责任。但事实果真如此吗?本案中,离婚协议明确母亲不用负担抚养费,可父亲意外受伤丧失重体力劳动能力,抚养能力大幅下降,三名未成年子女就此诉至法院。离婚协议的约定能否对抗子女索要抚养费的权利?一起来看法院怎么判。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婚后育有三名子女,二人于2023年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三名子女均由父亲王某抚养,母亲李某不支付抚养费。2025年王某意外造成胸椎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多日,出院后不能干重活,收入减少。三名未成年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有关子女抚养的协议或者判决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判断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应当支付抚养费,前提应为子女“必要时”及“合理要求”。
三原告父母就原告抚养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但需要明确的是,夫妻之间关于抚养费的内部约定,仅约束缔约双方,不能对抗未成年子女依法获得抚养保障的法定权利,更不能免除父母的法定抚养义务。本案中,王某在离婚后独自抚养三子女,王某收入能力直接影响三子女的生活水平和受教育水平,王某意外受伤,身体多处骨折,其身体状况影响工作能力和收入,导致抚养能力降低,加之三子女生活学习等费用需求增加,此种客观情势的重大变更,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原告主张抚养费,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现阶段成长教育的实际需求、本地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王某劳动能力受损后的抚养现状、李某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双方前期离婚协议约定等因素,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综合考量,依法酌定李某按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支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法官说法
在日常离婚纠纷中,不少夫妻存在认知误区,认为离婚时双方自愿约定“一方独自抚养子女、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该约定就终身有效,日后对方无权再主张抚养费。但从法律层面来讲,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法定强制义务,而非普通合同约定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婚姻家事审判的核心原则。
夫妻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是双方基于离婚时的经济状况、生活条件作出的合意,仅对夫妻双方产生约束力。但现实生活具有动态变化性,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劳动能力、经济收入、家庭负担可能发生重大改变,子女的生活、教育开支也会随成长不断增加。一旦出现直接抚养方抚养能力大幅下降、子女刚需支出显著增加等客观情势变更,原有抚养方案无法保障子女基本生活与教育需求时,子女有权依法向另一方父母主张抚养费,这是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的特殊保护。
在此提醒广大家长,无论双方是否离婚、如何约定,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是父母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婚姻关系可以解除,但亲子责任终身存在。当家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子女基本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时,未成年人可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桂胜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