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伟
2026年8月22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政府通报称,经初步核查,网上反映的“白菜收购环节蘸取甲醛溶液”情况属实,系收购商为运输保鲜在装运过程中实施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已经对相关人员、车辆采取强制措施,并追查涉事白菜流向。8月23日,国务院食安办、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属地调查处置,同时组织各地对白菜等易腐蔬菜开展专项抽检和市场排查。8月29日,澎湃新闻从相关方面获悉,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三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案件仍在侦办。
刑事拘留说明案件已经进入刑事侦查程序,却不等于有关人员已经被法院认定有罪。现有公开信息尚未披露涉案数量、销售金额、甲醛浓度及危害后果,也没有公布审查起诉或者裁判结果。
甲醛进入白菜为什么可能从保鲜违规上升为食品犯罪
白菜属于供人食用的食用农产品。进入收购、保鲜和运输环节后,经营者只能依照国家标准使用允许用于相应农产品的保鲜剂、防腐剂。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没有允许将甲醛用于白菜保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4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明确: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的物质(如甲醛),属于刑法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明知是工业用甲醛,仍将准备销售的白菜蘸入其中,已经超出一般保鲜违规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即使违法操作发生在产地装车或者长途运输之前,也可能纳入食品安全犯罪的评价范围。该罪不以消费者已经食用、中毒或者患病为成立条件,也没有必须达到多少销售金额才追究刑事责任的入罪门槛。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故意把工业用甲醛加入拟供人食用的白菜,并使其进入销售、运输或者贮存过程,原则上就可能构成犯罪。
这项罪名仍有明确的证明要求。侦查机关需要查明现场液体是不是工业用甲醛,行为人是否知道其性质,哪些白菜经过处理,以及这些白菜是否用于经营和流通。工业用甲醛的法律属性通常不必重复进行毒理学鉴定,但涉案溶液成分、操作行为和对应批次仍需通过检验报告、现场物证、监控视频、供货凭证、物流记录及人员供述形成证据链。合法农药、保鲜剂或者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可能适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意使用工业用甲醛,通常优先考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只有行为还独立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其他犯罪的构成条件时,才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
刑事拘留只是案件起点,最终刑罚取决于金额、数量和危害后果
本案下一步首先要解决证据对应关系。公开视频、查获的甲醛溶液、白菜样品检验结果以及交易、物流记录,各自证明操作行为、物质成分、对应批次和销售金额,不能相互替代。此前宿迁一家农产品市场曾通报,受到举报的一车白菜经两次快检和检测机构检验均为合格。该结果只能说明送检样品和对应批次的情况,是否与康保涉案车辆完全对应,还要由侦查机关核实。一次检测合格不能当然否定已经发生的违法操作,网络视频也不能证明所有康保白菜都受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设置了三档刑罚。一般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法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同时具有数量较大、持续六个月以上等情形的,也可能进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档次。生产、销售金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重度残疾、多人伤害等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这类犯罪,法院一般还会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因此,“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虽有法条依据,却容易使公众误以为蘸过甲醛就会面临死刑。死刑只适用于致人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案件,并须经过严格的证据审查。2024年“两高”公布的工业用甲醛浸泡银鱼案中,主犯销售金额129万余元,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参与人员涉及销售金额67万余元,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类案例说明违法者可能受到重刑,刑期仍须结合金额、持续时间、人员作用和认罪认罚等因素确定。单位组织实施的,单位可能被判处罚金,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仍要承担刑责。上游提供甲醛或者运输、销售便利的人员,只有明知他人犯罪并提供帮助时,才可能按共犯处理。
食品安全追责还包括产品追回、民事赔偿和市场整改
刑事追究不能替代对问题产品的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涉案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同时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和原料。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证,并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已经达到犯罪标准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不能用行政罚款代替刑事追究。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菜并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然销售的,消费者还可以依法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原则上按照一千元计算。这一规定也有适用条件,不能简单理解为只要买到被怀疑有问题的白菜,就一定能够获得十倍赔偿。消费者应当保留付款记录、购物凭证、产品包装、现场照片和剩余样品,及时向12315平台或者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如出现身体不适,应及时就医并保存病历、检验结果和费用票据。检察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起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者承担惩罚性赔偿、公开赔礼道歉等责任。
这起事件还提醒收购商、批发市场和物流企业,蔬菜离开田间以后仍处在食品安全监管链条中。收购商应建立保鲜物质采购和使用记录,使用前由食品安全负责人核对国家标准;批发市场应核验产地证明和承诺达标合格证,对高风险批次开展专项检测;物流企业发现来源不明的化学制剂或者异常装卸方式后,应停止提供便利并报告。公众也应区分个别违法经营者与一个地区的正常农产品。就现有事实而言,如果侦查证实涉案人员明知使用工业用甲醛,仍在白菜装运、销售过程中用于保鲜,其行为通常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具体刑罚和赔偿责任,仍要以涉案金额、处理数量、危害后果及最终证据为准。
(作者系《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