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酸液倾倒入黄河支流 企业治理投入可折抵赔偿金

废酸液倾倒入黄河支流 企业治理投入可折抵赔偿金

人民法治网讯 8月15日,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程的十大案例”。人民法治网推出系列盘点,逐一呈现典型案例。本期聚焦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诉某企业污染黄河支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间,吴某某等四人与他人密谋后,从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废酸液非法倾倒入濮阳县庆祖镇大桑树村回木沟,共计21车270余吨,造成黄河下游重要支流金堤河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吴某某等四人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

濮阳某环保公司受委托对该案污染水体进行无害化处置,应急处置费用1389000元。经濮阳市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鉴定评估,本次环境污染事件中废液间断性地倾倒入回木沟和金堤河,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数额为4047394元。

经两次磋商未达成协议,濮阳市人民政府依法提起诉讼。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判决,判令化工公司赔偿应急处置费1389000元、评估费80000元;赔偿环境损害赔偿费4047394元,先行支付50%,即2023697元。判决同时明确,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化工公司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改造、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等事项的投入费用,可在剩余的环境损害赔偿费2023697元内分别按50%、40%、10%的比例额度内折抵。

化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化工公司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9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执行方面,该案终审判决生效后,化工公司未主动履行赔偿责任。濮阳市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阶段,应急处置费用、评估费用及50%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3492697元已强制执行到位,剩余50%可通过企业实施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改造、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等事项折抵的投入费用,相关部门正在与化工公司对接持续推进落实。

该案是河南省第一起由市地级人民政府直接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入选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案件坚持刑事追责与民事生态索赔协同发力,人民法院探索将企业治理改造、投保环境责任险的费用限额折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在锚定生态环境修复核心目标的同时,兼顾涉案企业纾困复产现实需求,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治理提供了示范。

(贾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