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菜品混入塑料异物,商家以未造成人身损害为由拒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二审终审裁判明确,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为前提,依法判令商家承担千元赔偿责任,以公正司法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合法权益。
1000元,对不少餐饮商家而言也许不算大额支出,但在消费者小婷(化名)眼里,这不是简单的一笔钱,而是对舌尖安全的底线坚守,更是普通消费者期待被尊重的合法权益。
周末的晚间用餐高峰,小婷来到一家商场内的“网红”餐饮商家就餐。菜品上齐后,小婷正准备享用晚餐时,却发现在看似可口的菜肴中,竟然混入了一块不明塑料异物。好好的一道菜混入异物,不禁让小婷联想到商家出餐的食品安全和卫生隐患,让小婷心里十分膈应。
事发之后,小婷当即与商家进行沟通反馈,商家当场承认菜品中存在塑料异物,表示是后厨员工加工时的小失误,确实存在过错。可谈及赔偿问题时双方却产生巨大分歧。依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小婷向商家提出1000元的赔偿要求。商家虽自知理亏,承认菜品存在问题,却认为小婷并没有受到任何人身损害,始终不愿意接受该项赔偿要求,维权陷入僵局。
协商无果后,小婷没有自认倒霉,而是选择维护自身消费权益,经行政职能部门主持调解无果后,小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历经两审:生效判决明确惩罚性赔偿不以人身损害为前提
诉讼中,小婷要求商家退还本次就餐支出的225元餐费,同时主张商家支付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然而商家坚持认为菜品中出现塑料异物只是员工加工菜品时的小疏忽,尤其是小婷并未因此受到任何人身损害,只愿意退还异物菜品的餐费2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菜品中塑料异物的出现,使得小婷对在商家处用餐的就餐安全感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信任造成了根本性破坏,商家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当退还小婷全部餐费。同时,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让消费者能够放心消费,并不以是否对消费者造成实际健康损害为前提。商家作为专业餐饮经营者,对其加工、销售的食品负有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虽事后承认错误并在抖音平台公开道歉,表现出一定的悔过态度,且小婷也未受到实际健康损害,但商家并不应当因此免除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后判决商家向小婷支付餐费及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000元。
一审判决之后,商家并未向小婷支付赔偿金,反而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要求驳回小婷的全部诉讼请求。
海口中院二审认为,商家提供的菜品中混有塑料异物,且该行为已被相关市场监管部门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由责令整改,足以认定商家未充分履行法定食品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加大违约成本,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安全标准,维护市场秩序,并不以是否对消费者造成实际健康损害为前提。
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商家的上诉。
法官说法:商家员工的“疏忽”不能作为免除商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理由
餐饮商家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从食材拆封、清洗到烹饪、出餐全流程,都负有严格的卫生管理义务。该案中,菜品内混夹塑料包装异物,并非只是“小失误”,而是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混有异物”的食品。
不少餐饮商家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员工只因“疏忽”在食品中混夹异物,没有给消费者造成实质的身体伤害,就不用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事实上,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设立,目的就是要加大食品安全违法成本,倒逼餐饮商家落实食材管控、流程管理。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并不以消费者产生人身损害结果为前提。哪怕没有“吃坏肚子”,食品混入异物,商家同样要依法担责。
法官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日常生产经营务必规范食材处理流程,做好员工食品安全培训,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共同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携手促进餐饮行业的良性发展。(王宇婷 张泰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