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交通事故中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由谁赔付?海南昌江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以案释法|交通事故中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由谁赔付?海南昌江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停运,停运损失到底该由谁赔付?哪些损失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理赔责任?近期,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为群众厘清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赔付主体、赔付范围及保险责任边界。

【基本案情】

被告许某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与原告韦某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及三名乘客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许某某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维修车辆花费35天,并产生维修费七千余元。原告因车辆损坏无法正常运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许某某、某某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支付期间产生的停运损失费一万余元以及其垫付三名乘客的受伤治疗费。

【裁判结果】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赔付原告韦某某医疗费六百余元,被告许某某赔付原告韦某某停运损失四千余元。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营运车辆交通事故停运损失的赔付主体、赔付范围争议频发,核心争议在于停运损失的法律性质及保险赔付边界。该案裁判明确,客运、货运等合法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是因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未来可得利益损失,具有确定性、合理性和可量化性,依法应当纳入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由过错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该案清晰划定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赔付边界:交强险制度旨在救济事故受害人的直接人身、财产损害,间接性、期待性的停运损失不属于交强险法定赔付范畴;商业三者险项下,保险公司就停运损失免责条款依法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后,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无需承担停运损失赔付责任,该损失最终由事故过错侵权人按责任比例承担。(何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