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2家企业非法倾倒废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司法确认案 赔偿757.42万元

人民法治网讯 8月15日,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程的十大案例”。人民法治网现推出系列盘点,逐一呈现典型案例。本期聚焦贵州省贵阳市2家企业非法倾倒废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2012年6月,贵阳市某化肥有限公司委托息烽某劳务有限公司承担污泥渣清运工作,按要求应运送至正规渣场集中处置。同年12月起,息烽某劳务有限公司将污泥渣运往大鹰田地块内非法倾倒,形成占地约100亩、堆填厚度最大50米、堆存量约8万立方米的堆场。2016年4月,原贵阳市环保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上述情况。

经原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评估,此次事件前期产生应急处置费用134.2万元,后期废渣开挖转运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757.42万元。

鉴于前期应急处置费用已由贵阳某化肥有限公司支付完毕,2017年1月,贵州省人民政府指定原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在贵州省律师协会参与下,与两家公司就后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赔偿金额757.42万元。同月,各方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清镇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在贵州省法院门户网站将磋商协议、修复方案等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法院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依法裁定确认磋商协议有效。

修复方面,息烽某劳务有限公司、贵阳某化肥有限公司将废渣全部清运至合法渣场填埋处置,对库区进行覆土回填和植被绿化,于2017年12月前自行修复完毕。案件办理和修复情况曾被央视《焦点访谈》专题报道。该案办理有效解决了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对乌江上游息烽河当地土壤、地下水造成的污染和生态破坏。

该案是全国首例达成磋商协议、首例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案件。以该案办理为契机,贵州在全国率先制定《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该案探索了人民法院依法对磋商协议开展司法确认制度,赋予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同时确立了人民法院对磋商协议实质性审查原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协议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贾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