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桃下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校园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通过细致调查与"背对背" 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在查明事实基础上释法明理,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既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涉事未成年人进行了法治教育,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告小明(化名)与四名被告均系某学校在校学生。某日在校内,小明与四名同学发生口角争执,随后冲突升级,混乱中小明被打倒在地,造成一颗牙齿脱落、多处软组织挫伤。事发后,小明家长花费医疗费若干,并就赔偿事宜与四名被告家长协商,但因各方对侵权事实和责任划分争议较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小明家长遂将四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诉至华阴市人民法院桃下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查阅案卷材料,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沟通。然而,由于事发时场面混乱,在场学生众多且均为未成年人,对事发经过的描述存在较大出入;加之事发地点处于校园监控盲区,无法通过视频还原冲突全过程,导致直接侵权人难以确定。
庭审中,四名被告及其监护人均各执一词,纷纷表示自家孩子并未动手,是其他几名孩子将原告推倒致伤,不应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各方情绪激动,矛盾持续激化,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面对困境,承办法官迅速调整办案思路,决定从"查明事实" 与 "心理疏导" 两方面同时入手。一方面,法官带领书记员前往事发学校周边,调取沿街商铺监控录像,逐一询问事发时在现场附近的商铺经营者和过往群众,尽可能还原事件全貌;另一方面,针对四名被告监护人互相推诿、不愿担责的心态,法官决定采用 "背对背" 调解方式,分别与四方当事人进行单独沟通。
在单独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向各方监护人释明民法典关于共同侵权、公平责任及监护人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均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官同时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向家长们分析了诉讼对孩子成长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引导各方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理性看待纠纷、积极承担责任。
经过法官数轮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与心理疏导,四名被告的监护人逐渐认识到自身在孩子教育和监管上的不足,也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内涵,态度从最初的抵触推诿转变为愿意协商赔偿。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四方被告监护人共同向原告小明及其家长诚恳道歉,并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原告方也对四名未成年人表示了谅解。
调解协议达成后,承办法官还专门对四名涉事未成年人进行了面对面的法治教育,告诫他们遇事要冷静处理,切勿冲动行事,要学会用合法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并鼓励他们珍惜校园时光,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四名未成年人均当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一定吸取教训,不再参与打架斗殴,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学生。
法官说法:
问: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责任如何承担?
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法律上的"共同危险行为"
制度。
本案中,四名未成年人与原告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最终导致原告牙齿脱落的损害后果,但因事发突然、场面混乱,无法查清究竟是哪一名被告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原告受伤。在此情况下,四名参与冲突的未成年人均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未成年人侵权,为什么要由家长来承担责任?
法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智力等原因,对自身行为的后果缺乏足够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法律规定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既是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应当注重培养孩子的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引导他们学会尊重他人、理性处事,从源头上减少未成年人侵权事件的发生。
问:校园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法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如果学校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疏漏,比如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不到位、事发后未及时采取措施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学校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教育、管理职责,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也提醒广大学校和家长,校园安全事关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学校与家庭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为孩子们营造安全、和谐的成长环境。(董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