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出借身份替朋友签署房屋租赁合同,自己实际并未入住,发生欠付租金情形后,被出租人起诉索要租金及违约金,能不能以自己不是实际承租人为由进行抗辩?一起来看北京三中院近期审理的这起案件。
李某作为承租人与某公司通过电子认证方式签署了租房合同,约定出租人将案涉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用于居住,租赁期限为一年。后因承租人欠付租金,双方签署解约协议,约定承租人李某支付违约金及租金。因李某未履行解约协议,某公司诉至法院。
李某主张租赁合同和解约协议均非其本人签订,案涉房屋实际由其朋友张某使用,张某请李某帮忙完成过相关身份认证,具体签约事宜李某并不知情,其也从未授权张某代为签订租赁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抗辩意见,结合一般电子合同的签订过程,未予采信李某的相关意见,判决李某向某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二审中,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李某向某公司支付部分租金,无需另行支付违约金。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时,需要对承租人身份进行确认,尤其针对电子合同的签约方式,往往需要承租人通过人脸识别核验身份,该认证步骤即视为承租人具有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认证并签署完成后,租赁合同的签署人即为租赁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相应的权利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如承租人系在他人委托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身份签署合同却又不想实际参与合同的履行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充分披露委托关系,确保出租人知晓租赁关系的实际履行主体。
如承租人无法证明签署合同时出租人知情并认可由实际居住人履行合同义务,则签署人以其并未实际居住为由抗辩不是合同主体,在法律上难以成立。租赁合同对于签署人具有约束力,作为有效合同的相对方,签署人仍需要对出租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与可能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案外人之间如有纠纷,可另行解决。
承租人使用个人信息签署合同时应审慎,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应诚信履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承租人如果系接受他人委托签订租房合同,应向出租人出示相应的授权委托手续或其他能证明存在代理关系的材料,确保尽到告知义务,否则一旦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填写合同并完成验证,出租人即有合理理由相信合同签署人即为承租人,此时承租人不能以自己并非实际居住人为由拒不支付租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许文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