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风波背后的文旅“版权之困”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广州融创乐园演艺节目《求求了给个妖怪吧》涉嫌抄袭综艺《喜人奇妙夜》中“四士同堂”团队原创喜剧作品《八十一难》。

8月23日凌晨,“四士同堂”成员刘旸在微博公开喊话融创:“麻烦给个说法。”广州融创文旅城官博于当天下午致歉,宣布停演及下架相关宣传内容,并承诺五项整改:全园区演艺版权彻查;建立四级审核制度;新增“原创溯源、授权备案”环节;全员知识产权培训;设立版权合规通道。

现状:

文旅版权侵权并非个案

综观整个文旅行业,此次“翻车”事件并非个案。2024年,河南新乡某商业区仿建秦皇岛阿那亚礼堂,几乎“1:1复刻”,法院最终裁定侵权建筑需拆除,成为全国首例判决拆除侵权建筑的建筑作品侵权案;吉林省某景区将他人创作的106幅百家姓图腾刻入石林,辩称“基于公共领域的姓氏文化再创作”,法院判决移除图腾并赔偿16万元;2025年春节,自贡灯会《青城双姝》灯组爆红后遭仿制,侵权方被责令赔偿并登报道歉;上海“Max豆幽幽伯爵”案中,被告门店开设的主题游戏在情节设置、演绎方式、机关道具布局等关键点与原告原创主题存在实质性相似,法院认定实景互娱剧本属于“戏剧作品”,侵权成立……从建筑到演艺、从灯组到剧本,文旅版权侵权已成行业普遍存在的“暗礁”。

华南师范大学旅游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李军指出:“在旅游演艺领域,‘拿来主义’从来不是孤例。真正的问题是,整个行业在流量焦虑与扩张节奏下,把版权审查当成了后置的补救环节,而非前置的准入门槛。”他表示,在“五一”、暑期、国庆等节点,商演筹备时间紧、任务重,不少企业陷入“重流量、轻保护”的误区;许多文旅企业缺乏专业知识产权人才,加之维权性价比失衡,诉讼耗时耗力而赔偿往往覆盖不了创作投入,“反过来又削弱了原创动力”。

游客:

原创很稀有更应该尊重

游客如何看待此类抄袭事件?“90后”高校教师吴女士表示,“在授权基础上结合地域特色二创我可以接受,但用模糊概念混淆视听不行。”她认为,纵容抄袭将导致景区表演同质化、口碑下滑,“破局的关键是维护原创性,以此形成良性竞争”。

“85后”媒体人侯先生态度鲜明:“你可以‘致敬’,但要说清楚致敬谁。”侯先生强调:“人工智能时代,原创很稀有且越来越难保护,正因为难,我们才更应该尊重原创。”

在李军看来,“表面看节目好看就行”是把消费当成一次性的交易。当一个行业靠“拿来主义”运转,原创者被反复剽窃后选择退出,市场上剩下的全是同质化产品。“游客花门票,买的本应是‘陌生感’和‘在地性’,结果发现全是熟悉的配方——这种‘货不对板’,本身就是对消费者最大的不公平。”

律师:

必须坚持先授权后使用

北京策略(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震指出,公有题材和原创表达有明确界限。“题材、思想、客观事实属于公有元素,不受保护;仅有作者在公有素材上独立创作的独创性表达受保护。《西游记》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利用相关元素创作新作品。”问题在于,景区是否连《八十一难》的独创性表达一并“拿来”?陈震说,司法实践中用“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判定侵权,需先过滤公有元素,再比对特有情节编排、人物对白、喜剧冲突等。“这些独创性表达构成新作品,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融创已自认未获授权,若构成实质雷同,则依法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新司法解释(9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细化合理使用边界。陈震表示,新规严格限制商业性利用。合规没有捷径,必须坚持“先授权、后使用”。他建议:景区应事先版权溯源清查;就改编权、表演权等签订书面授权协议;仅借鉴公有题材须完全脱离原独创性表达独立创作。

细看融创承诺的五项整改措施,不可谓不诚恳,其中,“四级版权审核制度”和“原创溯源、授权备案”被寄予厚望。但正如李军所言,把版权合规从“高门槛的逐项谈判”变成“嵌入创作流程的肌肉记忆”才是关键。为此,他建议文旅企业做好四件事:原创打底,音乐、剧本、舞美优先内部孵化或明确权属;授权留痕,所有外来素材尽可能留下书面授权或采购凭证;边界划清,立项时做“版权地图”,列明哪些能用、哪些要买、哪些碰不得;风险隔离,在合同中约定侵权责任由具体环节承担方兜底。

只有当景区学会像尊重观众一样尊重原创,文旅产业才能真正走出“演一场、抄一场、黄一场”的低水平循环。

(刘星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