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消息: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进入“法典化”新阶段 。仅仅3天后,浏阳法院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落槌。
跨省“黑生意”,把他们送上了被告席

2024年2月到10月,没资质、没场地、没防护的杨某某、张某某动了个“歪心思”,干起了“工业废渣处置”的买卖。两人从江西铜鼓两家公司以80-150元/吨的价格运出废渣,一路拉到浏阳,倾倒至不具备处置条件、无防护措施的露天空地,前后一共倾倒2280.71吨。杨某某赚得处置费 567936元,张某某每车抽300元,到手24300元。他们以为这是“变废为宝”,没想到司法鉴定一锤定音:案涉废渣属危险废物,土壤损害价值16069.60元。案发后,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将现场遗留的废渣进行转运处置。
自首+退钱+修复,仍要担“双责”
案发后,两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陆续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杨某某退缴567936元,张某某退缴24300元),杨某某还主动支付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费用。但退了钱,不等于没事。浏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履行修复义务等量刑情节,裁判中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系统治理、生态优先、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依法作出判决:刑事部分,对二被告人均判处刑罚,退缴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民事部分,判令二被告人连带赔偿非法倾倒固体废渣所造成的土壤损害费、为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鉴定费,并在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这起“首案”,新在哪?
(一)有“典”不同:环境保护有了统一标尺
污染环境罪是典型的行政犯,该罪以违反前置法为构罪前提。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前置法分散于多部环境单行法、行政法规。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后,系统整合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领域制度规范,既为生态环境案件提供明确统一的裁判依据,也确立了生态优先基本原则,推动法益升级——从侧重人身、财产权益保护,转向对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整体保护,同时在个案量刑时,被告人能否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也是影响量刑轻重的重要因素。
(二)民刑双责:刑事惩戒+民事赔偿同步落地
谁污染、谁担责,谁损害、谁赔偿。本案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一并处理,刑罚惩治污染犯罪行为,民事公益诉讼补上被损害的社会公共环境利益。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可以从宽处罚的酌定情形。综合二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等情节,对二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
(三)以案警示:别拿生态保护红线当儿戏
随意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不只是简单环保问题,更是触碰刑法的严重犯罪。本案两名当事人妄图打着“变废为财”的算盘赚快钱,最终身陷犯罪泥潭。不仅要接受刑事处罚、缴纳罚金,所有非法所得全部被收缴,还要承担高额的环境修复、损害赔偿,综合付出的代价,远远超过当初赚来的不法收益。企业和个人务必警钟长鸣,生态保护红线绝对不可逾越,一定要算清法律账、经济账、人生账,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守护没有终点,治理永在路上。浏阳法院将以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为新起点,持续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织密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防护网,以法治之力守护浏阳的绿水青山。(印睿 侯轩 廖佩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