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了钱,不等于没骗!——贵阳云岩法院审结一起谎称“有关系”诈骗案

“只要肯花钱,我认识交警队的领导,保证你不用坐牢……”

贵州省贵阳市民杜某因醉驾被查,心急如焚的他四处打听“门路”,经人介绍认识了伍某。伍某一口答应“搞定此事”,分四次从杜某手中拿走12万元“打点费”。然而,钱花了,事却迟迟没动静。直到伍某被警方带走,杜某才恍然大悟:自己交的不是“关系费”,而是实打实的“智商税”。

案情回顾

时间拨回到2025年的那个夏天。被告人伍某,她利用杜某急于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虚构自己“有关系”“能摆平”,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云岩区等地,先后四次通过微信收取杜某共计12万元。

这些钱,被她用来还债和日常开销。直到2025年秋天,伍某才退还了2万元。

2026年杜某终于醒悟,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立案侦查,并通知伍某到案。当天,她通过微信退还了剩余的10万元。伍某接到警方电话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杜某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审理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10万元(扣除已退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同时查明:伍某系初犯,接到警方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属于自首;她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伍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普法小贴士:诈骗罪是“结果犯”,还了钱一样要受罚!

很多人误以为:“钱都退了,就等于没骗过,应该没事吧?”这种想法大错特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当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时,诈骗犯罪即告既遂。换句话说,伍某把钱骗到手的那一刻,犯罪就已经“完成”了。之后的退还行为、追赃行为,都不会让犯罪“撤销”,只能作为从宽的量刑情节。

这就是为什么伍某虽然全额退赔了12万元, 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书,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但仍然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为退钱改变不了“骗过人”这个事实,它改变的只是量刑的轻重。

司法解释也明确:即便在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且认罪悔罪,也只是“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而非“必然”免责。本案之所以适用缓刑而非免罚,正是法院在“惩罚犯罪”与“宽严相济”之间作出的精准平衡。

记住:缓刑≠无罪,更≠“没事”。缓刑期间伍某必须接受社区矫正,一旦违规,缓刑将被撤销,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法官提醒

“法律面前没有‘后门’,任何声称能‘花钱捞人’的都是诈骗!”

云岩区人民法院郑重提醒广大市民:

遇到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请务必相信法律、依靠法律。所谓“找关系”“托门路”“花钱摆平”,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会让自己陷入更大的困境——钱被骗走,人照样要接受法律惩处。

法律没有捷径,守法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