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好聚未能好散!海南省万宁市法院审理一起口头合伙纠纷案

“我出资你出力,咱俩合伙经营”——这样的合作模式并不少见,然而,仅有口头约定的合伙关系能受法律保护吗?当一方决定“拆伙”时,又该如何“好聚好散”?近日,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熟人口头合伙纠纷。因双方未进行合伙对账清算,当事人主张返还投资款缺乏法律依据,被法院依法驳回。

2022年5月起,小吴与小黄合伙经营酒水销售生意,口头约定小吴负责提供储酒的仓库并提供资金,小黄负责对接酒厂进货酒水产品、仓库管理、酒水销售等日常经营,利润对半分成。双方合伙至2022年12月31日,由于身体原因,小吴未再继续进行投资。

最初约定合伙时,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期限,也没有就解除合伙合同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小吴决定停止合伙后,未向小黄发出过解除合伙合同的书面通知。小黄表示会负责相关酒水销售回款的事情,但一直未与小吴进行对账结算,也未理睬小吴返还剩余投资款的主张。小吴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该案中,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合伙经营酒水销售生意,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对合伙期限没有明确约定,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案涉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终止的事宜,原告也没有明确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也没有就款项金额以及解除合伙关系的事项达成一致。据此,在尚未清算的前提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合伙投资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请,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合作经营不是简单的“搭伙过日子”,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伙合同关系。越是熟人,越应该“把丑话说在前面”,唯有将合作建立在明晰的规则和规范的管理之上,才能有效预防争议的产生,也能在纠纷发生时遵循最优路径加以解决,避免因合作的停止而导致朋友关系破裂、对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