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英鸽 通讯员 沙莎 罗腾 唐钰昕)企业以激励员工的名义,要求员工交纳“PK金”,并由公司在员工之间根据业绩排名重新分配,员工是否有权拒绝?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企业实施不合理激励机制引发的劳动纠纷,最终判决企业补足员工工资差额并返还“PK金”。
2020年3月,小王进入上海某健身服务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末次合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岗位为部门经理。某健身服务公司于2024年度实行业绩PK制度,按周在该公司三家门店的销售、泳教、私教三个部门间进行同部门业绩PK,并要求各门店对应部门的经理每周自行交纳500元“PK金”,再根据每周业绩情况进行分配:第一名获1000元,第二名获500元,最后一名0元。小王一直应公司要求交纳,直到2024年9月2日提出拒绝。2024年9月10日,某健身服务公司因小王拒交“PK金”,向小王发出降职通知书,调整其职位为私教主管,薪资调整为相应职位待遇。三个月后,小王提出离职。离职后,小王向某健身服务公司主张违法降职降薪的工资差额,并要求公司返还其之前交纳的“PK金”。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了小王的相关请求,但某健身服务公司对此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某健身服务公司认为,“PK金”制度系公司自主实施的管理激励制度,该制度的资金来源于员工,受益于员工,公司并未获益,不应退款。且小王不服从公司管理,公司有权对其调薪调岗,不同意补足工资差额。小王则认为,公司无权强制要求员工交纳“PK金”,在其对此拒绝后,公司以其不服从管理为由降职降薪,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要求公司补足调岗后职位与原岗位的工资差额2.3万余元并返还“PK金”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健身服务公司将小王对“PK金”制度提出异议且明确表示不愿交纳的行为视为不配合管理,并以此为由对小王进行调岗降薪。事实上,本案中的“PK金”制度,违反了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认定劳动者不服从管理,并降职降薪实属不妥,应该补足工资差额并返还相应“PK金”。法院遂判令某健身服务公司补足小王工资差额2.3万余元并返还“PK金”8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的激励机制侧重处罚,偏离激励初衷,不仅无法激发活力,还有可能触碰法律红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劳动者交纳所谓“PK金”,按照其制定的奖惩规则、考核标准等,对相应款项作出分配,明显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而所谓“来源于员工,受益于员工,公司未得分文”的理由,并不能掩盖其向劳动者收取款项的违法事实。
劳动关系的良性运行,有赖于公平、透明且具有合理激励导向的管理制度。通过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合法合规的奖励机制以及人性化的管理方式,方能真正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力。相反,若以施加不合理的经济负担作为管理手段,并在劳动者拒绝承担后变相惩戒,不仅违背劳动法保护劳动权益的立法精神,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记者 王英鸽 通讯员 沙莎 罗腾 唐钰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