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上午买当晚出事,“次日零时生效”能否拒赔?

上午购买的车险,注明“次日零时生效”,当晚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保险生效时间以保单注明时间为准还是以足额缴费之时起算?8月20日,安丘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为此类案件提供了借鉴意义。

2025年10月29日上午9时许,范某为其二轮摩托车(首保)投保交强险并足额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即时生成电子保单,但系统默认保险期间为“次日(10月30日)零时起算”。同日19时许,范某驾驶该摩托车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住院治疗18天,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000元。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范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并非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安丘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在交强险合同成立但保单载明“次日零时生效”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交强险贯彻“即时防范风险原则”,不得拖延承保。交强险具有法定强制性与社会公益性,旨在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案涉车辆系首保,投保人已缴费且保单已生成,合同即成立,保险公司推迟起算时间实质上构成了拖延承保。

二是未告知“即时生效”权利,延迟生效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主张生效时间属于约定条款,但未能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作出提示说明,更未证明已明确告知其享有选择“即时生效”的权利。保险公司单方预设延迟生效,剥夺了投保人的选择权,人为制造了“保障真空期”,违背交强险的公益立法初衷。因此,该“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某相应损失。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部分保险机构系统默认设置“次日零时生效”格式条款,极易导致新车投保或脱保续保的车主陷入“交了保费却无保障”的困境。根据法律规定,保险机构承保交强险时,应明确告知并赋予投保人选择“即时生效”的权利。若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告知义务且系投保人自主选择,该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投保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依法无效,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法官提醒,车主办理新车首保或脱保续保业务时,务必主动向工作人员申请保单“即时生效”,书面确定保单生效时间,杜绝保障空档,保障行车全程保险覆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桂胜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