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补植复绿+缴纳植被恢复保证金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为了日后能在煤矿征用土地时获得苗木补偿费用,在未办理林业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神木市A镇某村野外的一块地上雇用推土机平整土地,并在该地种植云杉。2025年1月神木市公安局民警在该村将王某某口头传唤归案。经神木市林草产业发展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推毁涉案地块总面积65.66亩,通过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比对,全为天然牧草地,地表原有植被已经被完全破坏。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对涉案地块进行了植被恢复。2025年11月,经神木市林草产业发展中心对涉案地块植被恢复情况进行现场勘验,认为植被恢复区栽种苗木符合验收要求,但因草种为近期播种,验收时刚出苗,无法确定成活率。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函询神木市林业局对案涉植被进行再次验收调查。2026年4月,神木市林业局回函王某某已向该局交纳植被恢复费保证金40000元,后续将严格监管,并确保植被恢复到位,如有不到位处,则用王某某申请交纳的植被恢复费保证金进行恢复植被。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23日作出(2026)陕0881刑初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王某某认罪服判。现判决已生效执行。

裁判理由

林草地的补植栽种,因季节、生长周期等客观原因有可能暂时不适宜补种,或因案件审理流程中被告人复植补种的效果不能及时通过验收。故为进一步探索可保护、能恢复的环境资源刑事审判路径,神木市法院刑庭主动与市林业部门沟通协商,达成建立恢复林地保证金机制的共识。2023年,在市政法委的协调下,正式建立了恢复林地保证金机制:针对林木植被补载恢复期限与案件审理期限上存在的冲突,经与被告人协商,由被告人自愿主动缴纳恢复保证金,以保证被损毁林木植被的后续恢复问题。若被告人未能按期恢复植被或恢复情况不符合验收标准,林业部门可以依法处置该保证金,并直接用于受损植被恢复工程。该机制的落地应用,有效避免了判决执行困境,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同时也激发被告人主观能动性,是体现其悔罪态度的具体表现,进而得以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本案中侦查、起诉、审理流程主要发生在秋冬季,与地区植被恢复生长周期不相适,面临被告人播种的草种刚出苗,无法确定成活率的困境,承办法官积极适用恢复林地保证金机制,对被告人释法明理,被告人在充分理解后自愿并主动缴纳植被恢复保证金,用于保障受损植被的恢复效果。最终,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综合考量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实现了司法办案与生态保护的双赢。

裁判要旨

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判工作,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修复,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中贯彻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创新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坚持罪刑法定与宽严相济,对于积极修复生态、确有悔罪表现的初犯,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任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