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购买明知存在权属瑕疵的质押车,车辆被原主取回后,购车款该由谁承担?近日,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买卖双方均存在过错,依法判决解除合同并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该案为二手车市场的瑕疵车辆交易划定了清晰的责任边界,敲响了“贪便宜、存侥幸”的警钟。
基本案情
李某从案外人处取得案涉质押车辆,明确知晓车辆实际所有权归他人。张某向李某购车时,李某已如实告知车辆为质押车,存在被所有权人随时取回的风险。双方最终约定购车款11000元,张某全额付款后,李某交付车辆。张某使用车辆一段时间后,案涉车辆被登记所有权人依法取回。张某要求李某全额退还购车款,李某仅退还2000元,拒不返还剩余9000元。张某遂诉至法院,诉请李某返还剩余购车款。李某抗辩,已事前告知车辆风险,损失应由张某自行承担。
裁判要点
无权处分不致合同无效:出卖人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出售质押车辆,构成无权处分,案涉买卖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行为无效。车辆被所有权人取回、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买受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双方均负有审慎交易义务:出卖人明知车辆为质押物、无完整处分权仍出售,是合同无法履行的主要过错方;买受人明知车辆存在重大权利风险仍低价交易,未尽买受人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
过错比例分担损失:买受人订立合同时明知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不能主张出卖人全额承担瑕疵责任,双方需按照过错程度、交易情形、车辆使用情况合理分担损失。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制度)、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全面履行义务)、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明知权利瑕疵的责任减免规则)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解除张某与李某的车辆买卖合同;二、李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张某购车款6300元;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说理
第一,合同效力合法有效。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达成车辆买卖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案涉车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第二,合同目的已然落空。因车辆被登记所有权人取回,张某丧失对车辆的占有、使用权,买卖合同核心目的无法实现,张某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第三,过错责任据实划分。李某无权处分质押车辆,主动发起瑕疵交易,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主要原因,承担70%主要责任;张某明知车辆存在权属瑕疵、风险明确,仍侥幸交易,未尽审慎义务,自行承担30%次要损失。结合总购车款11000元、已退款2000元的事实,核算李某需另行返还6300元。
案例启示
当前质押车、抵押车私下低价交易乱象频发,权属瑕疵车辆交易极易引发钱车两空的纠纷。本案清晰划定了瑕疵车辆交易的责任边界,厘清了“无权处分卖方担主责、明知风险买方自担损”的裁判逻辑。
交易主体应当明晰,质押车辆无法正常过户,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取回权,私下交易不受法律全面保护。出卖人不得擅自处置他人质押财产,规避法定处分义务;买受人切勿贪图低价、心存侥幸参与瑕疵车辆交易。本案裁判既恪守公平原则、合理分担交易风险,也充分发挥司法指引警示作用,引导市场主体遵守交易规则、秉持审慎交易理念,助力净化二手车交易市场,维护财产交易秩序与市场交易安全。(恽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