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源县人民法院:牛误入自家草场起贪念 男子盗窃牲畜获刑一年

牛马等牲畜是农牧群众赖以生存的核心生产、生活资料,受法律保护。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农盗窃案件,被告人李某因贪图小利,将误入自家草场的他人耕牛秘密转移藏匿,虽涉案牲畜全部追回、被害人未遭受财产损失,但因其盗窃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对其判处刑罚。

被告人李某系新源县辖区乡村农牧民。2025年10月14日,李某在本乡河坝巡查草场期间,发现被害人陈某饲养的两头牛不慎闯入自家草场围栏内。见四周无人看管,李某滋生非法占有他人牲畜的贪念,决意将两头牛占为己有。为掩盖盗窃行径、转移涉案赃物,李某以200元报酬雇佣货车司机热某,连夜将两头牛运送至他人住宅藏匿,企图躲避隐瞒、伺机处置。

在运输途中,货车司机热某察觉两头牛来源不明、存在重大被盗嫌疑,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警后快速开展侦查工作,于2025年10月15日查清全部案件事实,顺利追回被盗两头耕牛并完整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未造成财产毁损。经核实,案涉两头耕牛市场总价值13000元,已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定罪标准。

新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农牧生产经营性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依法向新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开庭审理查明,涉案耕牛误入被告人管控草场,财物权属并未发生转移,李某明知不属于自身财物仍实施窃取、转运、藏匿完整盗窃行为,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清晰,客观犯罪行为完整,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量涉案赃物全部追回,未造成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广大农牧民群众应当牢固树立物权保护意识,遇到他人牲畜误入草场、田地等情形,应主动联系权利人归还或报备村集体、公安机关妥善处置,切勿心存侥幸,认为“捡来、误入的财物拿走不算偷”。同时,刑事责任也不以被害人未产生实际损失为由予以免除。因贪图小利铤而走险,最终落得身陷囹圄、缴纳罚金的双重惩罚,得不偿失。(灭尔万·阿勒木)